导读:湖南娄底锡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在完成污染治理后,正式启动工矿棚户区搬迁工作。这一将废弃矿区改造为锑矿遗址科普基地与光伏发电示范区的转型项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交叉适用中面临特殊法律挑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与搬迁补偿义务主体如何衔接?矿区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影响现行征收补偿标准?生态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否真正实现生计转型?
1、项目背景与法律问题概述
(1)锡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概况
冷水江锡矿山作为“世界锑都”,历经百年开采后面临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本次生态修复工程包含三大核心内容:
环境治理阶段:已完成历史遗留废渣治理120万立方米,修复受污染土壤800亩;
空间再造阶段:搬迁工矿棚户区居民600户,规划建设:
产业转型阶段:培育文旅科普与清洁能源产业,预计创造就业岗位800个。
该项目是湖南省首个“污染治理+产业转型”的综合性生态修复试点,总投资约9.8亿元,实施周期为2023-2026年。
(2)特殊性法律问题
责任主体双重性:历史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原矿山企业),现行征收补偿责任主体(地方政府)。
法律适用交叉性:工业遗产保护缺乏专门立法,光伏项目用地与矿区修复用地性质冲突,生态移民身份认定标准缺失。
2、污染治理与征收补偿的法律衔接
(1)责任主体认定困境
历史污染责任追溯:原锑矿企业多数已改制或破产,治理资金主要依赖中央专项资金,《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污染责任人”难以落实。
补偿义务主体界定:棚户区形成包含政策性因素,居民房屋多属违章建筑与合法建筑混杂,地方政府作为治理主体是否应承担完全补偿责任。
典型案例:2022年该项目区某居民诉讼案中,法院认定“政府主导的治理工程不改变原有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但酌定提高补偿标准15%。
(2)补偿标准特殊性问题
“污染溢价”补偿争议:治理后土地增值是否应分享给被搬迁居民,现行补偿仅按棚户区现状评估,未考虑环境改善因素。
健康损害赔偿空缺:长期居住导致的慢性病未被纳入补偿范围,与《民法典》环境污染责任条款衔接不足。
数据对比:该项目区补偿标准为3800元/㎡,比同市非污染区棚改项目低22%,但高于湖南省矿区搬迁平均标准18%。
3、工业遗产保护与新能源开发的法律协调
(1)锑矿遗址保护法律困境
保护依据不足:工业遗产未被明确纳入《文物保护法》保护范畴,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办法》法律位阶低。
利用限制冲突:遗址核心区禁止建设规定与光伏项目用地需求矛盾,科普基地经营资质审批无明确法律依据。
(2)光伏项目用地法律障碍
土地性质转换难题:矿区修复土地通常登记为“特殊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未明确光伏用地类别。
收益分配机制缺失:光伏项目收益如何反哺被搬迁居民,现行法律未规定新能源项目的社区共享机制,
创新实践:该项目试点“光伏+遗址”复合利用模式,通过省级特别审批突破用地限制,但缺乏长效法律保障。
4、生态移民权益保障机制
(1)特殊身份认定问题
法律概念模糊:“生态移民”未纳入《移民条例》调整范围,技能培训中心法律地位不明确。
保障标准缺失:培训后就业率无强制约束,转型过渡期生活补助无统一标准。
(2)可持续生计保障
产业扶持法律机制:文旅产业优先雇佣本地居民缺乏法律强制,光伏项目运维岗位预留比例无规定。
收益分享创新探索:试点“光伏收益+社区分红”模式,面临《公司法》与《合作社法》适用冲突。
5、法律完善建议
(1)立法层面
制定《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促进条例》,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增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工业遗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标准。
(2)行政层面
建立生态修复项目综合审批机制,推行“治理-补偿-安置”一体化实施方案,完善矿区土地复合利用负面清单。
(3)司法保障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管辖,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
6、结论
锡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揭示了我国资源枯竭型地区转型发展中的深层法律问题。研究表明:
责任衔接需要构建“污染治理+征收补偿”的联动法律机制;
遗产保护亟待确立工业遗产的专门法律地位;
新能源开发应当创新矿区土地复合利用制度;
权益保障必须健全生态移民的全周期保护体系。
建议通过“专项立法+特别授权”的方式,为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弹性法律空间,最终实现环境治理与民生改善的协同共进。该项目的法律实践经验,可为全国130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型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