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村200户村民因“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征收程序违法引发的群体性争议,暴露出集体土地征收中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边界模糊的深层矛盾。本文将以《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确立的“程序正义”原则为分析框架,结合最高法关于村民自治模式下征收行为可诉性的裁判规则,系统梳理集体诉讼启动的实证障碍与制度突破点,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维权范式。
1、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项目合法性存疑:
征收依据:项目未列入《郑州市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通告》批准范围;
程序缺陷:未履行《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补偿标准:低于《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2024年调整后的标准。
村民核心诉求:确认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恢复被破坏的集体土地原状,赔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损失,建立征收过程村民参与机制
2、集体诉讼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主体类型法律依据齐礼阎村适用性村民个体《行政诉讼法》第25条需证明具体权益受损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需经法定程序授权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第62条需完成股份制改革登记。
诉讼类型选择策略:
行政诉讼:针对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依据最高法判例);
民事诉讼:针对补偿协议履行争议(参照郑州上闫垌村案例);
行政赔偿诉讼:针对强制清表造成的损失。
3、证据收集与程序要点
关键证据清单: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征收程序文件(公告、听证记录等),现场影像资料(强拆过程记录),经济损失评估(第三方机构报告)。
诉讼流程优化建议: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步提起行政复议(60日期限),申请财产保全(针对施工方账户),请求法院调取审批档案。
4、制度反思与立法建议
现有机制缺陷:村民自治程序被滥用(如郑州上闫垌村案),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滞后(仍执行2020年标准),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立案难、审理周期长)。
改革方向建议:建立征收程序合规性预审制度,推行“阳光征收”信息平台建设,设立集体土地征收专门法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自动调整机制。
该案揭示出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程序空转”的典型症候,村民维权往往陷入“程序违法-诉讼胜诉-项目已成既定事实”的怪圈。未来应当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征收行为无效”作为强制性规定,同时建立征收项目追溯审计制度,使法律规定的程序权利真正成为制约行政权力的刚性约束。只有当每一起程序违法都能通过司法救济得到矫正,城乡发展中的土地权益冲突才能实现法治化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