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实际占有的林地,一裁决咋就成别人家的了?遇上这样的倒霉事,咱农民可不能轻易认栽,而是要问问当地政府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何,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和偏差。
《森林法》第22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日前,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在重庆市代理的案件中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情——乡政府在未组织双方承包户到场指界、勘测的情况下,仅凭着各户的《林权证》和其他证明、询问意见就草率地作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委托人一直实际占有的林地“裁”给了其他承包户。委托人在我们的指导下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最终明察秋毫,认定乡政府的调查程序不够完善,调查结论存在事实不清,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由此看来,有权处理不等于能够正确处理,咱农民如对处理结果不认可,复议或者诉讼都是可行的。你清楚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