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律师解析:继承所得住宅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得到完整的补偿安置】
委托人纪先生兄弟二人是河北省L市某县人,其通过继承获得父亲老纪位于xx村的房屋。后该房屋因高速公路连接线拓宽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可是镇政府却只同意给予兄弟二人“地上物补偿”,并未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即通常所说的“地钱”的补偿。理由就是兄弟二人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补偿利益归村集体所有。
2024年12月,兄弟二人通过邮政EMS向xx县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对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于次日被签收,但直至2025年开春之时,纪先生兄弟二人仍未收到任何答复。2025年3月,兄弟二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xx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在两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县政府答复称二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且其二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其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安置补助费。
当地镇政府已给予二人通过继承享有所有权房屋的地上物补偿,其进一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补偿项目是“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显然不适用于住宅房屋。
而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即由“房钱”和“地钱”两部分以及一些补助或者奖励组成,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虽与户籍仍在本村的其他集体成员有所分别,但仍应有权得到相对完整的补偿安置,而非与“地钱”完全无缘。
被申请人仅以兄弟二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已迁出为由对其“地钱”不予补偿,只考虑“地上物补偿”的做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现行一些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案已明确继承取得产权的被征收人有权得到一定面积的房屋安置,而并非只能领取货币补偿。这也间接说明了本案中申请人诉求的合理性。
况且,无论兄弟二人应否得到其所主张的补偿安置利益,被申请人县政府都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而不是逾期不予答复。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7日,河北省L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决〔2025〕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县政府未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地上物补偿”绝不能再和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混同,二者并非同一个项目,在标准和计算方法上也存在明显差异。
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阅读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条款,发现其中存在可能削减我们补偿权益的规定时,不可盲目“认倒霉”签订城下之盟,而是要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厘清其中法律关系和原理,有效维护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