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5月的一个夜晚,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村民龚某锋在街道办工作人员催促下,签下了一份决定他435.8平方米房屋命运的《房票安置补偿协议》。这份编号RQ83的协议,名义上是为温州园博园建设工程让路,却埋下了法律程序的重重隐患。七个月后,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宣告了这份协议的无效。这起案件不仅揭开征地补偿中“先签约后补票”的程序乱象,更彰显了程序正义对公民财产权的守护。
1、时间倒置:协议签订竟早于法定补偿方案
案件的核心矛盾直指行政程序的严重错位。龚某锋及其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银磊、陈丽芳团队,精准地抓住了致命的时间线漏洞:
协议签订日(2024年5月27/28日): 龚某锋在协议上签字。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日(2024年7月4日): 瓯海区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温瓯征地告〔2024〕25-02号)征求公众意见。
补偿方案确定公布日(2024年8月14日): 正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温瓯征地补〔2024〕25-02号)才最终确定并公布。
房屋认定结果公布日(2024年9月20日): 包含涉案房屋的《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才作为第二批名单公布。
法律焦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是实施补偿的法定前提。签约行为竟发生在方案成型之前,意味着协议缺乏赖以存在的法定依据。在明律师提交的政府文件(证据2、3)成为戳破这一程序悖论的关键利刃。
2、空白协议疑云:被质疑的真实意思表示
龚某锋方更指出了一个更令人不安的情形:签约时拿到的可能是一份“空白协议”。其提交的“视频录音翻译”(证据4)试图证明,协议核心条款在签字时并未明确填写,其签字不能反映真实意愿。虽然法院最终因被告对证据“三性”的异议未直接采信此证据,但结合协议文本上显示的原告签字日期(2024年5月27日)与街道办落款日期(2024年12月9日)相隔逾半年的异常情况,“空白协议”的指控并非空穴来风,凸显了签约过程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甚至强迫性。
3、政府辩解的苍白与法院的明察
面对指控,瓯海区政府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程序合法,并提交了包括预公告、调查表、评估报告、调解书等十余项证据(证据1-11),试图证明整个流程的完整性。然而,在明律师团队对其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
直击要害:承认部分证据真实性,但坚决否定其证明签约程序合法的目的,尤其指出在签约关键时点(5月底),决定补偿标准的正式方案(8月)和房屋认定结果(9月)根本不存在。
程序违法坐实:法院审理后,特别指出被告一项关键证据缺失——其作为协议依据之一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示表》,被告未能提供该表已依法张贴公示的证据。这导致该认定结果不能作为协议的有效依据。
4、判决要旨:程序正义是实体权利的基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现判决书抬头为温州中院,应为指定管辖或排版表述问题,依据案号“行初”及落款应为瓯海区法院)的判决清晰有力:
举证责任在于行政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政府对其订立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关键证据缺失构成程序违法:被告未能证明作为协议重要依据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已履行法定公示程序。
协议缺乏事实依据:综合签约时间早于法定补偿方案确定时间、关键依据未公示等事实,认定被诉《房票安置补偿协议》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之规定,判决撤销涉案协议(编号RQ83),案件受理费由区政府承担。
结语:一份被撤销的协议,一堂深刻的法治课
龚某锋案的胜诉,远不止于个人权益的维护。它像一记警钟,敲给所有手握征收权力的行政机关:
程序不可僭越: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特别是方案确定、信息公开(公示)、评估认定等环节,绝非可事后补办的“走过场”。任何试图“先上车后补票”、以“效率”之名牺牲程序正当性的行为,终将在司法审查面前现形。
协议非儿戏: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政府方不能利用优势地位,以“协议搬迁”之名规避法定的征收程序和要求。签约必须在信息充分对等、补偿依据明确、程序保障完备的前提下进行,避免“空白协议”或“突击签约”。
专业维权的力量:本案中,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精准锁定“程序违法”这一突破口,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尤其是锁定关键时间节点矛盾)和清晰的法律论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也彰显了法律专业服务在对抗行政权力不当行使中的关键价值。
温州园博园建设本为公益,但公益的实现绝不能以牺牲个体法定权利和程序正义为代价。瓯海法院的这份判决重申了一个朴素的真理:正义不仅在于结果的补偿,更在于通往结果之路的公开、公正与合法。只有当每一份补偿协议都建立在坚实的程序基石之上,“房票”才能真正成为安居乐业的凭证,而非权利受损的开端。这起案件,为温州的征迁工作乃至全国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极具参照意义的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