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盛夏的邯钢路,一排排临街商铺在氢能试验场建设的轰鸣声中陷入沉寂。这些曾依托人流与区位优势经营多年的商铺,因公共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当商户们拿到补偿方案时,一个尖锐的质疑迅速蔓延:停产停业损失为何仅按纳税额的50%计算?更令餐饮店主李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其实际月均利润2万余元,但因此前享受小微税收优惠,纳税基数远低于实际收益,补偿款甚至无法覆盖三个月租金。
这一争议直指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的核心痛点——当公共利益与个体生存权冲突时,法律的天平究竟如何平衡?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定维度:不只是“纳税额”单一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获补偿,且补偿需综合“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这意味着:纳税额仅是参考因素之一,绝非唯一标准;省级立法需细化计算方式,但不得限缩国家法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中进一步列举了补偿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水电仓储费、设备折旧、租金损失等必要开支。邯钢路商铺主张的客源流失、装修报废、冷链食材损耗等损失,均属法定补偿范畴。
然而,邯郸执行中“一刀切”按纳税额折半补偿的做法,明显偏离了法律要求的综合性评估原则。
2、按纳税额补偿的实践困境:中小商户的“系统性歧视”
纳税基数补偿法在多地征收中被采用,但其固有缺陷在邯钢路案例中暴露无遗:
中小商户生存逻辑遭忽视:小微企业常适用税收优惠或核定征收,纳税额远低于实际利润。以某便利店为例,其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政策,但实际月利润达1.5万元。若按50%纳税额补偿,仅得数千元,与实际损失严重脱节。
“灰色成本”无法体现:临街商铺普遍存在现金交易、平台抽成、家庭帮工等现象,这些未纳入税务核算的隐形成本与收益,在补偿中被完全忽略。
区域溢价被抹杀:邯钢路因毗邻工业区形成稳定消费群,这种区位增值效益难以通过纳税数据体现。
3、租赁商户的双重困境:权利主体模糊下的维权窘境
邯钢路商户中逾六成为租赁经营,其在补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更加弱势:
合同约定缺失:多数租约未规定拆迁补偿分配,房东常以“补偿对象为产权人”为由独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补偿程序边缘化:征收部门直接与房东协商,实际经营者因非“被征收人”而被排除在谈判之外。某服装店租户向律师反馈:“拆迁公告张贴三个月,无人询问我们的损失”。
法律虽未排除承租人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向“实际损失承担者”——但地方执行中普遍将租赁商户的补偿主张推给民事协商。当房东拒绝分配时,商户只能诉诸漫长诉讼,而试验场建设却已迫使其停业。
4、破局路径:从法定权利到实质公平的维权策略
面对补偿不公,商户可依托多层次法律工具破局:
评估权启动:立即申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实际损失核算,重点提供:近3年银行流水、平台交易记录等替代性利润证明;租赁合同、装修票据、解雇员工补偿协议等损失凭证。
行政程序制衡: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60日期限);诉讼中主张“纳税额50%”条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综合评估原则。
群体维权机制:联合商户提起共同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对征收程序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北京某科技园拆迁中,27家商户通过群体诉讼将补偿额提升至原方案的3.2倍。
对于租赁商户,可同步行使两项权利:以《民法典》第532条“情势变更”为由,诉请房东分割补偿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氢能项目方主张替代经营场地支持。
邯钢路的商铺铁闸上,拆迁告示在烈日下卷曲泛黄,而商户微信群中,一则《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正在刷屏——其中“月净利润×修正系数”的公式被反复标注。这微小的信息流转,折射出商户权利意识的觉醒。
氢能试验场的建设蓝图,承载着城市产业升级的雄心;但临街商铺的一纸补偿方案,更检验着法治文明的成色。当《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效益”二字从抽象条文走向具体算式的瞬间,每一分钱都不应仅是行政裁量的结果,而应成为公共利益与个体生存间理性对话的刻度。毕竟,城市的未来不仅需要实验舱里的新能源,更需要街角升腾的、充满韧性的烟火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