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南京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泗路沿线的商铺卷帘门上密集张贴着鲜红的“征”字,与稀疏的客流形成鲜明对比。五金店老板攥着《征收补偿协议》,反复核对着过渡期经营损失补偿一栏的数字——每月42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不足周边市场租金的三分之一。“我的店面月租金要130元/平,补偿款连租金缺口都填不上,更别说员工工资和货款利息了!”他的控诉道出了三十余家商铺业主的共同困境。
不远处,某餐饮店主指着江北新区管委会2024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细则》第二十三条质问工作人员:“文件写着‘补偿不低于平均经营收益’,可评估公司直接按住宅标准测算,这公平吗?”
1、过渡期补偿的法律框架与现实脱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规定,商铺拆迁补偿应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三部分,其中过渡期经营损失补偿需“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然而在浦泗路征收项目中,补偿机制呈现三重断裂:
评估方法僵化: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计算过渡期损失,仅参照2019年备案租金标准,完全忽视2023年后江北新区商服用地租金年均18%的涨幅。某茶叶店评估报告显示:过渡期24个月补偿总额9.6万元,而同期实际市场租金成本达28.3万元,缺口比例高达66%。
政策执行偏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市场租金评估”,但实际操作中征收部门以“历史纳税额较低”为由,对未足额纳税的商铺统一降低补偿系数。某文具店因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过渡期补偿被核减40%。
补偿构成缺失:法定补偿应包含直接经营损失(利润损失)和间接成本(租金、社保等),但浦泗路项目仅补偿基础租金损失,对客源流失、商誉减值等隐性成本完全忽略。某老字号卤味店因搬迁丢失70%熟客,却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2、补偿与市场租金倒挂的深层成因
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的背离,本质上是制度设计缺陷与利益博弈失衡的共同结果。从法律技术层面看:
评估时点固化导致补偿滞后。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过渡期补偿应按“征收决定公告时点”评估,但浦泗路项目沿用2022年基准地价(江北新区商服用地Ⅲ级),而该区域2025年实际租金已从98元/㎡跃升至142元/㎡。更严重的是,评估机构拒绝采纳业主提供的同期租赁合同,仅以“非标准样本”为由排除市场证据。
补偿计算方式单一化加剧不公。现行补偿公式“过渡期补偿=认定面积×补偿单价×期限”存在明显漏洞:“我的药店有80平,按42元/平补24个月共8万,但实际月租金1.1万,两年租金26.4万。更别说装修折旧和客户流失了”——业主刘某的账本显示,其实际损失是补偿额的3.3倍。
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允许的“收益法评估”(按前三年平均利润计算)在浦泗路项目中完全未被启用,征收方以“小微企业财务不规范”为由拒绝采用该标准。
政策裁量权滥用架空法律保障。江北新区2024年出台的《过渡期补助指导意见》将“特殊困难企业补助”裁量权下放至街道,但泰山街道以“财政紧张”为由暂停该项补助。某烘焙店因设备搬迁导致半年无法复工,申请额外补助时被告知“需等审计结束”,实质形成补偿迟延支付。
3、补偿不足引发的多维法律风险
过渡期补偿与市场租金的巨大落差,正在诱发系统性权益危机。最直接的是企业经营权实质剥夺。浦泗路某机电商行因补偿款不足支付仓库租金,被迫解雇5名技工,核心团队解体导致年订单损失40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障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征收补偿纠纷中被排除在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外。
更深层的是财产权变相贬损。当补偿标准持续低于市场价值,实质上构成对私有财产的渐进征收。浦泗路商铺业主的房产年租金收益权价值约148万元(按平均面积100㎡×142元/㎡×12月×8.7%资本化率),而补偿仅覆盖54万元,财产权减损率达63%——这显然违背《宪法》第十三条“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立法精神。
更隐蔽的是社会保障功能失效。过渡期补偿本应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解约赔偿金,但实践中被完全忽略。某餐饮店7名员工因闭店失业,店主需自付赔偿金21万元,而该部分在补偿中分文未体现。
4、权利救济与制度重构路径
面对系统性补偿失衡,业主可构建三重维权防线:
评估异议程序是首要突破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业主可在收到报告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重点聚焦:要求按《房地产估价规范》4.2.3条采用收益法重新评估,主张将“客流量衰减系数”(如距主干道距离变化)纳入区位修正因子,提供近三年租赁合同作为市场比较法样本。
行政诉讼策略创新尤为关键。针对补偿方案排除经营损失的行为,可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明显不当”条款。2024年无锡中院在某商铺拆迁案中判决:“过渡期补偿应达到商户可持续经营保障线,不得低于同期同地段平均租金的80%”,该判例可直接援引。
制度改良的核心在于构建动态补偿机制:
租金指数挂钩:在补偿协议中增设条款,过渡费按“江北新区商服用地租金季度指数”浮动调整;
差异化周期设定:按行业特性设定过渡期,餐饮业因厨卫审批需6个月过渡,补偿期应延至30个月;
损失分层补偿:基础租金(占市场租金60%)+利润损失(按纳税额核定)+重置补贴(装修、设备调试费)。
立法层面亟待修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第三十五条“市场租金”明确定义为“征收决定公告时同类地段实际成交租金中位数”。
新增第四十条之一:“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应按超期时段市场租金涨幅追加补偿”。
确立收益法为优先评估方法,小微企业可适用简化申报程序。
过渡期补偿标准与市场租金的鸿沟,丈量着法律对商户生存权的尊重尺度。在征收评估报告的数学公式里,那些被忽略的租金差值,恰是经营权保障的关键拼图。法律应当明白:商铺的生命不在于砖墙本身,而在于持续运转的收银机声与客户流——唯有当补偿款能撑起搬迁期间的经营成本,商户才能在城市的变迁中存活下来。过渡期补偿的本质,不是慈善救济而是产权对价,它必须填平市场租金与补偿之间的裂缝,否则征收将沦为对商业生态的慢性绞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