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津滨海新区新河街道的数家企业正面临一场生存危机。2024年12月,新河街道办事处向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要求拆除4000余平方米建筑,理由是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然而,多家企业集体申诉称:腾退程序涉嫌违反《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中关于产业用地过渡期的核心条款——该规划明确鼓励“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并设立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一边是行政强制的推土机轰鸣,一边是规划承诺的政策红利悬空,这场冲突暴露出城市更新进程中产业用地政策执行断裂的深层矛盾。
1、规划承诺:过渡期政策的法律内涵与现实落差
《规划》作为天津市首部“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总纲,于2024年8月获国务院批复,其核心目标之一是破解土地资源紧约束难题。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的背景下,《规划》提出通过“战略留白控增量、增存挂钩活存量”的方式,为存量产业用地转型开辟特殊通道:
过渡期政策合法性:依据自然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可保持原土地用途不变,享受5年过渡期;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天津实施细则:天津市规划资源局进一步明确,过渡期起始时间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为准,且要求区级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土壤安全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然而新河街道企业的申诉直指政策落地断裂:强制拆除地块中的部分企业已申请过渡期备案,但街道办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由启动拆违程序,却未回应企业是否符合过渡期政策豁免条件。
2、腾退程序:三重合规性疑点
此次腾退行动的程序合法性正遭受严峻质疑,主要集中在三大法律漏洞:
(1)主体权限错位与程序倒置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需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新河街道办虽形式上完成流程,但其强制拆除决定建立在“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单一认定上,却未核查两个关键事实:涉事企业是否已进入过渡期政策申请流程(依规可暂缓规划变更);拆除地块是否属于《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盘活区”。
更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7月天津市规划资源局曾批复同意新河街部分农用地转用征收,但明确要求“供地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此次腾退是否与上位审批冲突,尚未得到解释。
(2)腾退名义的合法性异化
“腾退”并非法定征收方式,但实践中常被用作规避《土地管理法》严格程序的工具。新河街道的腾退显示出典型异化特征:
以拆违代腾退:企业持有历史占地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却被镇政府以“先拆违再搬迁”为由强制拆除,而拆除时点恰逢腾退项目谈判破裂后;
架空过渡期审查权:依据政策,过渡期申请应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查,但街道办直接启动强拆,实质剥夺了区级部门的法定审查职能。
(3)补偿机制缺失与权益失衡
《规划》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新河物流集团9.3公顷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批复仅简单表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未说明企业员工安置、停产损失等补偿方案。而对于适用过渡期政策的企业,若因腾退中断经营,其本应享有的过渡期满协议出让补缴地价优惠(即按新老用途地价差值补缴)也被变相剥夺。
3、企业维权路径:法律突破口与实践障碍
面对程序瑕疵,企业可尝试三类法律救济,但均面临制度性阻力:
过渡期政策执行之诉:依据《规划》“健全规划监督问责机制”条款,企业可起诉区规划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其履行过渡期政策审查职责。但实践中,法院常以“行政机关内部流程”为由拒绝介入。
腾退程序违法确认之诉:针对新河街道办强制拆除决定,可主张其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明确金额”等规定。难点在于企业需自行举证拆除建筑符合过渡期条件,而关键规划文件往往被行政机关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集体申诉的协商杠杆效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集体土地处置需经村民会议决议。新河物流集团作为集体企业,可联合村民要求公开腾退决策程序,形成集体协商压力。2022年河南某工业园腾退案中,11家企业联合申诉最终促使政府重启补偿谈判。
4、制度调适:平衡城市更新与产业保护
化解冲突需回归《规划》确立的“内涵式发展”原则,从三方面重构规则:
设立腾退与过渡期政策衔接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标注适用过渡期的地块,建立强制腾退预审制度——街道办启动拆除前,需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出具《过渡期政策适用性意见书》,避免政策空转。
参照《规划》要求“市级部门对区级审批实施监督”,将产业用地腾退的审批权从街道上收至区级政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违规腾退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启动行政机关负责人问责。
新河街道企业的集体申诉,揭开了超大城市转型中的制度性伤疤:当“盘活存量用地”的宏大叙事遭遇基层腾退的机械执行,产业过渡期政策沦为纸面承诺。这不仅是对《规划》“严守建设用地天花板”理念的背离,更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侵蚀。
《规划》开篇明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其深意不仅在于守护空间红线,更在于遏制行政权力对市场预期的粗暴切割。新河街道的吊诡现实警示我们:若过渡期政策不能成为企业抵抗运动式腾退的“法律盾牌”,那么“严控新增用地”的初心,终将在推土机的轰鸣中异化为新一轮资源错配的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