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扩张的版图上,纪家庙村的集体产业用地“等面积置换”承诺如同一纸悬而未决的契约。村民手持协议却面临土地无法兑现的困境,而管委会的签字盖章背后,法律主体资格的致命缺陷正逐渐浮出水面——这不仅是行政承诺的落空,更是一场关于土地权益合法性的深层博弈。
1、主体错位:管委会的职权边界与协议效力危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其他主体无权实施。在纪家庙村土地置换案中,丽泽管委会作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既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非法定土地管理部门,其签订的置换协议已构成明显的超越职权行为。
最高法在类似案件((2020)最高法行申3496号)中曾明确裁定:由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因主体不适格且未经招拍挂程序,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依法应认定无效。这一判例直指丽泽管委会行为的合法性软肋——以行政便利取代法定程序,埋下协议难以履行的隐患。
2、程序失范:置换链条中的“未竟之路”
即便协议主体适格,土地置换仍需严格履行法定流程。然而现实中的操作断层显而易见:
规划调整未落地:置换土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完成农转用审批,但许多项目在签约后因规划冲突或指标短缺被搁置;
补偿机制悬而未决:村民关注的不仅是土地面积,还包括区位价值差异补偿、社保安置等配套方案。实践中,管委会常以“等面积”模糊处理土地级差收益,导致村民实质权益受损;
村民同意程序缺失: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集体土地处置必须经村民会议决议。但多数置换协议由村委会代签,未获村民授权,触发效力争议。
3、维权困局:村民救济路径的荆棘
当村民试图维权时,却陷入多重制度性障碍:
诉讼主体资格困境:若起诉管委会,因其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法院可能驳回起诉,迫使村民转向追究县级政府责任,维权成本陡增;
仲裁调解的局限性:尽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允许通过仲裁或行政调解解决纠纷,但实践中,乡镇政府常与管委会存在利益关联,调解中立性存疑;
举证责任倒置难题:村民需证明“置换政策存在且未履行”,但管委会多以“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理由推诿,而内部文件往往不对村民公开。
4、破局之道:重构土地置换的法治框架
要打破僵局,需从制度与执行两端发力:
主体纠偏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对管委会越权签署的协议进行追认或重签,补正法律瑕疵。例如河南滑县案中,县政府最终承担合同责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村民赋权行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公开置换土地的全流程信息,包括规划文件、补偿标准;通过村民会议形成集体决议,行使撤销权废止违规协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多元解纷路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协议无效或履行补偿;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若国土部门对举报不予处理,可诉其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纪家庙村的土地置换困局,暴露出城市化进程中行政权与村民财产权的结构性冲突。丽泽管委会的签字印章背后,是集体土地流转中程序正义的溃口——当“等面积”沦为地理概念而剥离经济价值与法律保障时,村民失去的不仅是土地,更是对公权力的信任。
正如河南滑县案所昭示:唯有将行政承诺锁进法律的笼子,让每一份协议经得起《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的检验,土地置换才能从权力主导的“恩赐”回归权利本位的契约。否则,村民手中的协议终将只是城市化浪潮中的一张浮舟残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