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义乌市塔下洲村村民针对江东毛店集聚区二期0.76公顷土地征收中的青苗抢种问题提出联名质询,暴露出补偿标准认定与程序合规性的深层矛盾。此类争议不仅关乎个体财产权的保护,更触及土地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命题。
1、青苗抢种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
时间节点要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附着物原则上不予补偿。检索显示,江东毛店集聚区配套道路项目征收预公告(义拟征告〔2023〕5号)于2023年5月20日发布,明确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抢种抢栽”。但村民主张部分苗木系公告前种植,需结合农业种植周期、苗木生长状态等客观证据综合判定。
举证责任分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96号裁定,青苗所有权人应就附着物形成时间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征收方则需提供现场勘查记录等反证。本案中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农资购买凭证等书证,与政府委托的林业勘察报告存在明显矛盾,凸显第三方评估机制的重要性。
2、补偿程序中的合法性缺陷
评估主体适格性:江东街道采用的评估机构未按照《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要求进行公开遴选,且评估报告未附具苗木品种、胸径等关键参数测量记录。对比2025年广西平南县政府土地整治案例,专业机构应留存带时间戳的现场影像资料作为评估依据。
异议救济渠道缺失:征收方未依《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补偿标准专项听证,村民质询后仅以书面回复代替现场复核。这与2022年义乌市后宅街道征收项目中开展的“三公开一确认”程序(公开测量、公开评估、公开确认)形成鲜明对比。
3、争议解决的司法路径优化
证据保全先行:借鉴(2021)鲁0124民初2915号判决要旨,对存在争议的青苗应及时申请公证保全,避免后续举证困难。本案中部分村民已自发拍摄视频记录苗木现状,但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补偿标准重构: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补偿应区分“恶意抢种”与“正常耕种”,对公告前已投入生产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按实际价值而非农作物标准补偿。建议参照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项目采用的分类补偿方案。
调解机制创新:引入“评估+仲裁”双轨制,参考双江湖开发中江东街道后房村拆迁经验,由村委会、征收部门、村民代表组成三方协调小组。对技术性争议可委托浙江大学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结语:塔下洲村青苗争议的本质是程序正义与行政效率的价值平衡。现行制度下抢种认定标准模糊、补偿程序透明度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三项改革破解:建立征收前土地现状公证制度;制定苗木类附着物分级补偿细则;完善异议复核的“二次评估”机制。2024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应增设“征收争议快速处理程序”,将协商调解作为行政诉讼前置程序,既保障村民诉权,又避免司法资源过度消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