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闻日前报道的发生在河南省x市的这起城中村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其是非曲直和法律适用都是清晰的,任何一个公民凭对法律的朴素认知即可得出自己的判断。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进而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被扣在一位十余年都等不到安置房的拆迁户头上,显然不符合《刑法》这一罪名的设置本意。
那么,一旦在征拆中因“维权”而身陷刑事责任的指控中,被拆迁人该如何自保呢?在与拆迁方的协商谈判中,怎样做才能尽力避免这样的争议发生在自己身上呢?
【热点解析:林xx作为被拆迁人会否因索取过渡费而构成寻衅滋事罪?】
九派新闻日前的报道中指出,林xx的房屋早在2011年即在当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拆除。其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其可获得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款和在安置房交付前每月400元的临时安置费。
然而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后承诺中的安置房却在主体结构完工后始终未能建成交付,林xx一家只能在自家的田地里自建房度日。
这期间,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镇政府均曾出具《证明》和《承诺》,承认拆迁户未能安置到位,过渡安置费也未能及时发放,并都承诺已各种方式协助林xx解决安置问题。
2024年1月,林xx收下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支付的1万余元过渡费。两个月后其就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刑事拘留,2024年12月其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本案中,林xx“不听劝阻,多次维权”进而从镇政府工作人员处索取1万余元过渡费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根据现有的媒体报道披露的情节,笔者认为这一罪名有很大商榷空间。
本案中,林xx的拆迁安置补偿10余年来被拖欠已是开发商和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认定的事实。且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当年虽不是政府依法征收,但对老百姓的安置补偿问题镇政府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林xx从镇政府工作人员处取得过渡费显然不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而是基于其补偿安置权益而得到相应利益,明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本案中林xx的“多次维权”中是否有违法的事实,需要有证据证明,而不能将“多次维权”等同于寻衅滋事。毕竟补偿安置始终没有落地,林xx怎么能不“多次维权”呢?
笔者认为,如媒体报道的内容完整属实,本案中镇政府的“寻衅滋事”追责操作无疑是征拆补偿中一个极坏的先例,其指控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和对权利救济者的打压,应当在司法审查中得到及时的纠偏,否则谁还敢“依法维权”呢?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这种刑事责任的陷阱是由征收方主动布置的,咱老百姓往往只能被动应对,无法做到完全幸免。
但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仍可在了解其惯常操作后做一些为自己降低法律风险的举措,譬如在协商交涉中进行完整的录音取证,确保手机的通话录音功能开启,同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代理下去与征收方协商博弈,这些都有助于我们规避寻衅滋事或者敲诈勒索等刑事责任的陷阱。
此外,签收任何一笔补偿安置费用都应当在拆迁方或者镇街提供完整的书面协议后再去领取,这样可尽量在协议中将钱款的性质和依据交代清楚,避免一纸收条所引发的后续纠纷。
当然,在明律师要再次郑重指出,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没有义务面对无端的指控去自证清白,征拆补偿中的“风气”绝不容个别征收方肆意败坏。一旦被控涉嫌违法犯罪,或被要求退回已领取的补偿利益,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