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不明身份人员在乡政府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实施强制腾退拆除房屋,在乡政府口中竟成了村委会自行组织力量“帮助搬家”?可村民没请任何人上门来帮忙,不速之客怎么叫帮助搬家呢?村民都不同意拆除房屋,又何来的“帮拆”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律师团队的陈晨、尹浩腾律师在B市某区腾退项目中代理了一起案件,村民的宅基地院落在未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遭强制拆除。可拆完后乡政府却矢口否认强拆与其有关,试图一股脑将责任推给村委会。
那么,法院会认可乡政府的“帮助搬家”答辩吗?村民最终能否在专业律师的助力下锁定乡政府为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呢?
【强制拆除怎成了“帮助搬家”?如此答辩岂非睁着眼说瞎话!】
委托人孟先生在B市某区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院落,其拥有乡政府颁发的《社员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翻建审批材料,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用地面积480.9平方米。
2024年2月,乡政府作出《xx乡xx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配套实施的《xx村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乡政府为项目腾退人,被腾退人即为涉案项目范围内的持证宅基地使用权人。
孟先生对涉案腾退项目的补偿安置条件不满,在奖励期内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4年10月,大批不明身份人员在乡政府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孟先生的女儿当即报警求助,当地派出所民警回电表示涉案拆除行为系乡政府所为。
孟先生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律师团队的陈晨、尹浩腾律师指导下,向B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乡政府的答辩可谓“惊世骇俗”,其辩称自己并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原告的房屋是由村委会经“村民自治”程序“帮助搬家”进而拆除的,其目的是确保大多数被腾退人利益最大化,与被告无关。
没人请,堵上门来强拆竟被美化成了“帮助搬家”,“协助完成住宅腾退工作”,这岂不是颠倒黑白、睁着眼说瞎话吗?

【法院一锤定音:强制拆除主体判定不能仅凭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
庭审中,乡政府为证明自己的这一番听上去匪夷所思的说辞,提供了村委会于2024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和2024年3月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施帮助搬家的议案》等证据材料。
面对被告乡政府意料之中的“甩锅推责”式答辩,陈晨律师团队的尹浩腾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既有的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中均明确被告系腾退人,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强拆时有乡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现有证据完全能够推定乡政府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
而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系村委会在强拆事后作出,仅凭该份材料及相应决议并不能当然证明涉案房屋被拆除系村民自治行为。何况,村委会并无依法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腾退项目中确定强制拆除主体需结合拆除行为所涉项目、有关部门发挥的作用、其他主体自认情况、双方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案件结果
2025年7月23日,B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x0105行初101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乡政府实施,且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设定的程序,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对原告孟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陈晨律师团队的尹浩腾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近期法院的类似裁判均明确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观点,即腾退项目中的“帮拆”“助拆”或者本案中的“帮助搬家”行为未必会被认定为村民自治搬迁,并不必然只是民事行为。
事实上,违背当事村民的意愿自然也就不存在“帮助搬家”一说,所谓的“帮拆”就是如假包换的强拆,而相应的法律责任理应由相关部门承担而非靠着村委会去背锅。
敢于在腾退项目的强拆发生后依法救济权利而不“自认倒霉”,这是行政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对腾退项目合法性的重新审视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