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和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想了解项目详情却屡遭敷衍,相关部门以“未发现你的土地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关键文件,这样的遭遇该如何维权?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朱玉函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律师是如何在案件中阻止“甩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知情权。
【基本案情:申请公开征地信息,敷衍答复一下就行了?】
郝先生是河北省某县村民,因当地某道路改造工程,其房屋及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的基本情况,更是为了核实此次征收的合法性及补偿标准,郝先生委托律师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线上渠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有关征地信息的相关内容,包括此次征地的批复、公告、方案、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情况等关键信息。
然而,县自规局却迟迟未予答复。郝先生只能就此事项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 年 5月23日,县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内责令县自规局限期给郝先生申请公开事项作出答复。郝先生一块大石头落了地,想着等待了这么多天终于有了合理的结果。
可事与愿违,2024 年 5月29日,县自规局出具书面回复称:“未发现征收郝先生土地和房屋的信息”,仅提供一份已公开的征收批复链接,并以一张模糊的村委会公示照片搪塞其他申请内容。收到答复的郝先生很郁闷,这份答复是让他看不明白,也想不明白,老百姓想得到确切的答复就这么难吗?
于是,郝先生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此次复议的结果却不尽人意。作为复议单位的县政府却维持了县自规局作出的答复。
万般无奈之下,郝某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单位的决定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县自规局则辩称,郝先生申请的部分信息与其个人无直接关联,且已通过官网链接和村委会公示履行告知义务,其余内容无需公开,所以不予公开合情合理。县政府则强调,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自规局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郝先生申请的内容真的像县自规局所说的与他无直接关联,所以不应公开吗?郝先生就就只能得到模糊敷衍的答复了吗?律师表示:不应如此!

【律师:仅模糊答复的信息不算是履行了公开义务】
律师在审理过程中指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信息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郝先生作为被征地村民,与征收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获取完整信息,这是确保郝先生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县自规局应当依法公开。
而且,县自规局仅选择性公开部分信息(如提供官网链接),对其他关键内容(如征地红线图、补偿协议)未予答复,并以模糊的村委会公示照片搪塞,属于敷衍履职的情形。
对县政府的辩称,律师则表示:复议机关未审查自规局是否全面检索、答复信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维持了原答复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且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即便部分信息涉及他人,也需明确告知理由,而非简单以“未发现个人土地信息”搪塞。所以县自规局负有公开的义务,郝先生申请的信息也应当属于法定公开范围。
另外,关于模糊公示照片能否替代法定公开程序的问题,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逐项回应,说明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公开及依据。在本案中,县自规局仅选择性答复,对关键文件避而不谈,且以模糊照片替代法定公开形式,属于程序瑕疵,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在本案中,未要求县自规局提交履职证据,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维持原答复,系县政府未履行审查的职责,维持原答复的决定亦缺乏合法性。
综上,法院判决:
一、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撤销县自规局的原答复;
三、责令县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郝某的申请作出全面答复。

【在明提示】
在征收过程中,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本案中,行政单位错把信息公开的“必答题”当做“选择题”,随意作出避免轻信“避重就轻”“答非所问”的答复内容。这提醒被征收人应当增加法律意识,必要时需及时寻找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帮助。更是提醒我们,复议不是“走过场”,需严格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若复议机关草率维持错误决定,将加剧公众对行政救济的不信任,才真是丢了“西瓜”捡起“芝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