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杨浦区吉浦居委一栋墙皮斑驳的老公房里,租住了十二年的外卖员小李,在逼仄的厨房里煮着一碗面。他的户口不在这里,名字也不在租赁卡上,但这里的每一个角落都浸透了他为生活奔波的气息。征收公告贴出的那一刻,产权住户们开始计算能分得多少补偿,而小李和楼上楼下的众多租客们,却陷入一种更深的茫然:我们为这座城市贡献了青春与劳力,是这栋楼日常生活的真实组成部分,如今楼要拆了,我们除了默默收拾行李离开,难道对这个改变我们生活的重大事件,没有任何主张权益的资格吗?同为被影响人,无产权租户的搬迁成本与过渡安置,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专属的支撑点?
1、法律地位的尴尬:既非权利人,亦非无关者
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租户处于一个特殊而尴尬的地位:
非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当事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租户作为房屋的使用权人,并非法律规定的直接补偿对象。
合法用益物权的享有者:根据《民法典》,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租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益。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直接侵害了租户的这一权益。
事实上的重大利害关系人:征收迫使租户提前终止生活安排,承担搬迁成本,面临重新找房、适应新环境的压力与经济损失。他们是征收行为最直接、最具体的承受者之一。
2、租户权益保障的现行法律依据与不足
尽管不是直接补偿对象,但租户的权益并非无法可依:
基于租赁合同的债权: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解除”。租户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规定,向出租人(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主张: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赔偿其装修添附物的残值损失(如果装修经出租人同意)。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约定)。
征收法规中的间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列入补偿范围。这笔钱是支付给被征收人(产权人/承租人)的,但其中理应涵盖其应当支付给租户的搬迁费用。实践中,这笔钱能否到租户手中,完全依赖于出租人的诚信或双方事先的约定,缺乏强制保障。
地方政策的有限突破:一些城市在公房征收中,会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如户籍在内、长期居住、他处无房)的租户认定为“同住人”,从而使其能够直接享有部分安置权益。但此政策通常适用范围窄,且不普遍适用于大量外来租户。
不足显而易见:保障力度弱、依赖中间人(出租人)传递、外来租户基本被排除在政策性保障之外。
3、构建专项支持体系的法律与政策建议
为体现公平,应对无产权租户群体给予针对性的关注和支持:
明确并强化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在征收补偿方案或地方实施细则中,可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出租人)从获得的“搬迁补助费”中,必须足额支付给实际居住的租户,以覆盖其搬家费用。并可设定,在出租人未与租户妥善解决搬迁事宜前,暂缓发放部分补偿款,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设立“租户专项搬迁补助”:由政府征收资金中单列一项“租户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助”,直接发放给能够证明其合法租赁关系及实际居住的租户。金额可根据租赁期限、家庭人数等因素设定标准。这体现了政府对受影响公民的直接关怀,避免了资金被截留。
提供公共住房资源与信息支持:
绿色通道:为因征收失去住所、且符合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租户,提供优先审核、选房的通道。
信息服务:征收实施单位联合住房保障部门,举办专场租赁房源推介会,提供可靠的租房信息,打击趁机涨价的乱象。
完善程序性权利:征收过程中,应通过公告、入户等方式,确保租户的知情权。在涉及整体安置方案讨论时,应听取租户代表群体的意见。建立租户权益投诉与快速调解机制。
结语:吉浦居委老公房的拆迁,如同一场城市新陈代谢的手术。法律不能只关注器官(房屋)的所有者,而忽略其中流动的、维持生命的血液(租户)。保障无产权租户的权益,是城市文明与治理精细化的体现。它承认,为城市提供服务和活力的每一个个体,无论其名下是否有房产,都值得在被变迁波及之时,获得一份有尊严的过渡支持。这不仅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