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温州禅街,青石板路的两侧站着两排房子。东边是民国骑楼,灰砖黛瓦,拱券门廊,檐下挂着“百年老店”的黑漆招牌;西边是八十年代居民楼,白色瓷砖贴面,蓝色玻璃窗,阳台上晾着棉被和腊肉。征收红线画下来,骑楼修缮保护,西边这18户要拆除——理由是“风貌冲突”,破坏了历史街区的整体感。
老陈站在自家阳台上,对面骑楼的滴水瓦在夕阳里泛着青灰色的光。他住了三十四年,看习惯了。他不反对保护骑楼,他只是不明白:“我的房子是1989年单位分的房改房,红本在手,税费缴了三十多年。现在说我的风格跟它不搭,我就得拆;它的风格值钱,我的风格就一文不值——法律就这么定的?”
1、权利的定性:财产权与风貌权,谁必须让位?
老陈手持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宪法》第十三条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确认的、受平等保护的合法财产权。而禅街“整体风貌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而是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乡规划法》中衍生的公共利益集合 。
因此,这对矛盾的本质并非“合法财产权 vs. 违法利益”,而是两种合法利益在同一空间上的资源竞争。法律从未规定“风貌保护绝对优先于财产保护”,而是通过比例原则进行精密权衡 :
目的正当:保护禅街民国骑楼风貌,具有历史文化公共利益的正当性。
手段必要:拆除是否为最小损害手段?若仅需外立面改造、降层、贴砖更换即可协调风貌,则拆除的必要性存疑。
利益均衡:公共利益所获增益,是否显著大于老陈个人承受的财产损失?若风貌提升仅是“从较好到完美”的边际改善,却要老陈付出“房屋灭失”的代价,则构成利益失衡。
2、补偿标准差异并非“不公”,而是“类型不同”
老陈的委屈可以理解,但法律视角下的“公平”不等于“价格相等”。禅街两类房屋的补偿标准差异,根源在于权利减损程度的差异:
骑楼建筑:征收后修缮保护,产权人通常可回迁或就近安置,其财产权未灭失,仅使用权受风貌管控限制。补偿包含修缮补贴、风貌奖励、安置房置换,总额可能低于完全征收的市场价,但产权延续。
风貌冲突建筑:征收即产权永久灭失,老陈获得的是完整的所有权征收补偿,理应包含房屋市场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搬迁奖励等全部科目。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不能简单比较单价高低。
泰州海陵区稻河古街区2025年同类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风貌冲突建筑的拆除,属于对合法财产权的实质性剥夺,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标准,且应充分考量因风貌限制而潜在的发展权价值损失 。
3、“风貌冲突”认定的程序红线
老陈手里那张红本,不是一张任由规划部门涂改的白纸。对“风貌冲突建筑”的认定,必须跨越三道程序门槛 :
规划依据:拆除决定必须基于依法批准、经公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该规划应明确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风貌管控要求。若规划未将老陈的楼房列入“应拆建筑”,或规划批准晚于征收决定,则认定依据不成立。
技术标准:“风貌冲突”的界定必须有清晰、公开、可操作的评估标准,避免主观随意。如外立面材质、色彩、屋顶形式、体量比例等量化指标。
专家评审:应组织文物、规划、建筑专家委员会进行个案评估,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告知产权人异议期限与复核途径。
4、“分类处置”替代“一拆了之”的第三条道路
司法实践与地方探索已证明,“风貌冲突”并非只有“拆”与“留”的二元死结。更精细的解决方案包括 :
立面改造:对仅外立面不协调的建筑,政府出资进行贴砖改灰、窗户仿古、屋顶平改坡,保留产权、保留居住功能。
降层处理:对体量过大的建筑,适度削层降低视线压迫感,剩余部分保留使用。
功能置换:将建筑内部改造为符合街区定位的民宿、书店、非遗工坊,政府补贴改造费用,产权人继续持有。
发展权转移:若确需拆除,可在街区外给予容积率奖励或异地置换产权,补偿因风貌管控而损失的开发潜力。
结语:老陈的房子贴着白瓷砖,那是1989年最时髦的装修,是他攒了三年工资才装上的“时代审美”。三十四年后,这种审美成了“风貌冲突”,成了必须抹去的城市印记。可老陈没有错,他的房子也没有错——它只是老了,旧了,跟不上新的城市叙事脚本了。法律能做的,不是逼它认错,而是体面地请它退场,并付清它服务三代人的工钱。青砖是遗产,瓷砖也是家产。在历史街区的天平上,前者配得上敬畏,后者也配得上尊重。这份尊重,叫“公平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