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存在大量企业承租集体土地上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是:在征收腾退程序中,承租人能否独立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590号令将“被征收人”明确界定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并未被纳入征收当事人的范围,征收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款项的支付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腾退中,情形更为复杂,承租人能否单独获偿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地方性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综合判断。
1、承租人在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在征收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处于一种特殊的位置。由于征收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将征收当事人限定为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承租人一般不具有直接向征收部门主张补偿的资格。
然而,这一规则并非绝对。如果承租人在被拆迁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的补偿和强制拆除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作为房屋的实际承租者,其对房屋的装饰装修、相关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停产停业等损失有权获得补偿。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值得注意:房屋被拆迁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应按“谁有损失补偿给谁”的公平补偿原则处理。这一原则为承租人主张独立补偿提供了法理基础。
2、承租人权益的保障路径
虽然承租人一般不具有独立向征收部门主张补偿的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从现行法律框架来看,承租人权益的保障主要依赖以下路径:
第一,通过租赁合同约定保障权益。这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有效的路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与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可就征收腾退情形下的补偿分配作出明确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中载明了遇到征收拆迁时相关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承租人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实践中,有企业因合同约定“遇征收时补偿全归承租方”,直接获赔全额补偿款。
第二,就停产停业损失主张分配。对于企业承租人而言,征收腾退造成的最直接影响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虽然590号令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但司法实践中,如果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征收行为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承租人有权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张权利,有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支持了这一思路。
第三,就地上附着物和添附物主张独立补偿。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合法建造了厂房、房屋或其他构筑物,且这些建筑物属于承租人所有,则承租人应获得独立的补偿。建筑物所有权层面:合法建造的厂房属于承租人所有,应获得独立补偿。
第四,通过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主张权利。征收腾退导致租赁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构成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承租人可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剩余租期内的租金损失、装修投入损失、搬迁费用等,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结语:企业承租集体土地遇腾退,承租人一般不具有直接向征收部门主张补偿的主体资格,这一结论源于现行征收法律框架对“被征收人”的限定。但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承租人权益无法获得保障。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合同的事先约定、就停产停业损失主张分配、就自有建筑物主张独立补偿,以及通过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