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的征收实践中,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始终是矛盾最为集中的法律痛点。对于住户而言,无证并不意味着“无权”。从法律视角审视,这类房屋的形成往往涉及复杂的历史遗留因素,其补偿资格的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历史形成的无证房”与“恶意违建”。根据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证但长期居住使用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无证”为由“一刀切”地不予补偿。
因此,住户能否获得合理安置,关键在于其能否证明房屋的合法来源、建造年代及实际居住事实。这不仅是财产权的博弈,更是对征收补偿中“以人为本”原则的灵魂叩问。如何从政策层面细化认定标准,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居住权,是城中村改造中必须直面的课题,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关键所在。
1、“无证”不等于“违建”:历史经纬下的权利认定困局
“城中村”无证房的普遍成因,恰恰是法律演进的历史断层。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建房多依习惯法;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后,乡村规划许可制度仍长期缺位;2008年《城乡规划法》全面落地,但执法资源长期难以覆盖城郊结合部。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425号判例确立的核心规则是:对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不能简单以“无证”即“违建”论处。 征收补偿中,应区分三种情形——
合法历史建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符合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
可补正瑕疵建筑:虽无完整审批手续,但已取得乡镇政府备案、缴纳过配套费、或长期未被查处形成“行政默许”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予适当补偿;
纯粹违法建筑:执法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救济的,方可适用“零补偿”或“仅补残值”。
2、信赖利益保护:政府默许下的“逆袭”通道
比历史成因更具杀伤力的武器,是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北京2025年某机械厂案中,企业2002年经镇政府招商入园、持备案文件建设厂房,虽未办规划许可,法院仍判令按重置成本赔偿建筑价值1200万元,理由是:“行政机关长期未履行查处职责,视为对现状的默许;企业基于政府行为产生的合理信赖,应予保护” 。
“城中村”住户应系统收集三类证据——
默许证据:村委会历年收取卫生费、电费的收据,丈量宅基地的原始记录,邻里书面证言;
依赖证据:户口迁入记录、子女入学证明、农龄登记档案——证明家庭以该房屋为生活中心持续数十年;
投入证据:翻修建材采购凭证、水电增容缴费单、老照片对比(显示房屋长期存在且未被查处)。
一旦成立“信赖利益”,补偿项目可从建材残值扩展至重置成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部分案例甚至支持区位价差额补偿。
3、补偿路径的“二分法”与谈判策略
对于被征收人,现实路径并非“全有或全无”:
第一层次:房屋本体补偿的争取
若能证明房屋建于2008年前、符合乡规、长期居住,应坚持按重置成本成新率评估——框架结构约1200-1800元/㎡,砖混800-1200元/㎡,不低于合法房评估价的70%。若被认定为违建,仍应主张建材残值独立评估,而非接受征收方“一口价”打发。
第二层次:附属权益的完全补偿
搬迁费:无论房屋是否合法,搬迁是事实行为。家具、农具、杂物搬迁费用必须足额补偿。
临时安置费:被腾退人的居住权应予保障,按同区位租房市场价核定,与房屋合法性无关。
停产停业损失:若长期利用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有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即便房屋无证,经营损失仍应参照《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计算——前三年平均利润的6-12个月 。
4、行政救济的“黄金60日”
2026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对违建认定结论的复议期限仍为60日。若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救济,房屋将被依法拆除,届时仅能就强拆程序违法主张国家赔偿,实体补偿空间将极度收窄。
结语:法律不能因为一纸证照的缺失,就抹去一栋房子三十一年遮风避雨的功德。征收员如果愿意坐下来,听听这房子的来历,翻翻那些发黄的户口页,也许会在评估报告里多写一行字:“历史成因复杂,信赖利益成立,建议参照合法建筑90%比例协商补偿。”这行字,不是对违法的纵容,而是对时间的敬畏——瓦片下有户口,无证亦有年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