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洪泽湖畔,老陈的渔家乐开了十八年。十八年前,他在湖边盖了几间平房,镇政府的人来看了,说“符合规划,先建着,手续慢慢办”。后来他真拿到了《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红彤彤的章盖在上面。十八年里,他交税、交费、接待游客,从没人说他的房子有问题。
2026年,生态修复的公告贴到门口:洪泽湖东岸违建整治启动,80处渔家乐全部拆除。老陈拿着那张发黄的许可证去找征收办,对方看了一眼:“你这是村镇许可证,不是房产证,按违建处理。”
老陈懵了。有证也算违建?那这十八年的经营算什么?他问征收员:“我能告你们吗?”对方笑了笑:“你告啊,违建还能告赢?”
老陈的困惑,是所有持有“历史审批手续”的被征收人的共同焦虑。当政府自己批的证、自己盖的章,在拆迁时被一笔勾销,法律真的管不了吗?
1、什么是“违建”?法律给了明确界定
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不是所有没房产证的房子都叫“违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才是违法建筑。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例外:历史原因形成的、经政府部门批准或默许的房屋,不应简单认定为违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对于1990年代至2008年间,因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村镇规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应综合考虑历史背景、审批情况、实际使用等因素,不宜一律按违建处理。
2、“历史审批手续”的法律效力:红章不是白盖的
老陈手里的《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虽然不等同于房产证,但绝不是一张废纸。它至少证明了三件事:
第一,建房行为曾获政府许可。镇政府盖章,意味着当时的审批部门认为这个建筑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房屋具有合法性基础。虽然最终没办下房产证,但审批手续本身就是合法性的初步证据。
第三,政府存在信赖利益保护。老百姓相信政府的审批,投入资金建房经营,这种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行政诉讼:能不能告?怎么告?
老陈问“我能告吗”,答案是:能,而且很可能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部门将持有历史审批手续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并决定不予补偿,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完全可以起诉。
具体诉讼路径有两种:
第一种:诉征收补偿决定。如果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且未将老陈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补偿,老陈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第二种:诉违法建筑认定。如果政府单独出具了《违法建筑认定书》,老陈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
4、胜诉的关键:证据是王道
行政诉讼不是请客吃饭,证据决定成败。老陈需要准备:
第一,审批证据。《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原件、缴费凭证、审批表复印件。这是证明房屋曾获许可的“铁证”。
第二,时间证据。如果能证明房屋建于2008年以前,且一直存在、从未被处罚,法院会更倾向于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经营证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证明房屋长期用于合法经营,不是“偷盖的违建”。
第四,政府承诺证据。如果当年有政府人员口头承诺“以后会办证”,能提供录音、证人证言更好。
5、淮安实践:法院已有先例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某养殖户在洪泽湖边建房,持有镇政府颁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拆迁时被认定为违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许可证虽非正式房产证,但足以证明建房行为曾获政府许可,应当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最终判决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这个案例说明,在淮安,持有历史审批手续的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是有胜算的。
结语:洪泽湖的风吹过老陈的渔家乐,那张泛黄的许可证还在墙上贴着。十八年的营生,不该因为一纸“违建认定”就化为乌有。
法律不是摆设。从《行政许可法》到《行政诉讼法》,都在告诉被征收人:政府批过的证、盖过的章,不能拆迁时就不认账。行政诉讼的大门敞开着,关键是你愿不愿意走进去。当推土机的声音渐近,愿每一个像老陈一样的渔家乐主人,都能拿着那张发黄的许可证,理直气壮地说:我有证,请按规矩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