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宁路712弄的老弄堂里,签约率首日100%的消息传来,居民们既欣喜又忐忑。欣喜的是,项目推进顺利,大家都盼着早日住上新房;忐忑的是,万一有人签约后反悔,或者有几户始终不签,会不会像2016年金汇镇那样遭遇“助拆”?李阿姨压低声音说:“我听说的,别的地方,只要签约率够了,剩下那几户都会强制拆掉。”王伯伯摇摇头:“现在法治社会,哪能乱来?”可那句“助拆”像根刺,扎在每个人心里。
签约率100%的喜报背后,隐藏着一个更深的问题——当大多数人都签了,少数人的坚持,法律怎么对待?
“助拆”——这个词在上海旧改居民中口口相传,带着几分恐惧,几分疑惑。它究竟是什么意思?法律允许吗?长宁路712弄这样的高签约率项目,后续会不会出现强制拆除?
第一,法律定性:协议置换不是征收,没有“强拆”权力。
首先需要厘清,长宁路712弄79号等项目采取的是“协议置换”,而非“房屋征收”。这两者有本质区别。房屋征收是政府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行为,即使被征收人不签约,政府也可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协议置换是双方自愿协商的过程,实施主体与被置换人签订的是民事合同,不存在“强制”一说。
《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合同由实施主体与房屋所有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生效条件、签约期限等均在合同中约定。这意味着,整个置换过程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任何人无权强制他人签约或搬迁。
第二,“助拆”是历史概念,不是现行制度。
2016年金汇镇的“助拆”事件,发生在不同的政策背景下。当时有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后未按时搬迁,镇政府以“帮助搬离”为由实施拆除。法院最终判决: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这个案例确立了一条红线:即使签了协议,政府也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而应通过诉讼解决。
今天的法治环境已经不允许任何人绕过法定程序。根据2022年施行的《上海市旧住房更新有关行政调解和决定的若干规定》,旧住房更新项目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协议生效后,对拒不配合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项目实施主体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区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决定不等于强制拆除——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区政府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95%签约率的法律意义。
长宁路712弄首日签约率100%,远超上海市旧住房更新项目95%的协议生效门槛。这意味着项目可以顺利实施,但不代表对极少数反悔者有“强制力”。签约率的作用是推动项目启动,而不是赋予实施主体强制权。
根据《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和拆除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协议签订比例达95%以上的,协议方可生效。但生效不等于可以强制未签约者搬迁。对未签约户,仍须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第四,行政决定程序:最后的合法路径。
如果确实有个别居民签约后反悔,或始终不签约,项目实施主体的正确路径是:
第一步,申请行政调解。向区政府提交调解申请,提供拆除重建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协议生效证明等材料。
第二步,调解不成则作出行政决定。区政府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不成的,项目实施主体可报请区政府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内容包括搬离期限、回搬或安置方案等。
第三步,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的,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整个过程,缺一不可。政府自己动手“助拆”,就是违法。
第五,居民的权利保障。
在行政调解和决定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权利保障:有权申请调解工作人员回避;有权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有权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协议;收到行政决定后,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回到李阿姨的问题:会遭遇“助拆”吗?
答案是否定的。2026年的今天,法治环境已与2016年大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持续强化对征地拆迁中程序正义的审查。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导致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任何地方政府在动手前,都必须掂量法律后果。
长宁路712弄的居民,签了约、搬了家,是支持城市更新的表现。万一有个别人反悔,项目实施主体也只能依法走调解、决定、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绝无可能自己动手“助拆”。
结语:长宁路712弄的签约率100%,是居民对城市更新的支持,也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待。李阿姨的担忧,可以放下了。
法治的进步,正体现在每一次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上。从2016年的“助拆”到2026年的“行政调解—决定—申请执行”,走的是同一条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法律成为每个人最可靠的护身符。签约率100%从来不是强制拆除的理由,程序合法才是。只要那几户不签的居民坚持依法维权、依法沟通、依法主张权利,他们就不必担心历史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