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集体土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环节,其程序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征收行为的正当性和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系统规定。在征收实践中,集体土地转用程序是否与《土地管理法》完全衔接?
1、土地管理法的程序要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批准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两类。第四十七条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四十八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2、实施办法的细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转用程序作出了细化规定。该办法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改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此外,《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各类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由市或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
3、征收实践中的程序衔接
“城中村”改造项目于2026年3月30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明确了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执行,标准为174.45元/平方米。公告同时载明,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2025年,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执行,房屋补偿按《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执行。这些公告的发布表明在征收实践中严格履行了预公告、方案公示、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
4、程序衔接的完善空间
尽管在征收实践中基本遵循了《土地管理法》的程序要求,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具体执行情况仍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用地报批材料的完整性等环节,是确保程序完全衔接的关键。被征收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核实审批权限和程序的合法性。
结语:集体土地转用程序在总体上与《土地管理法》保持了衔接。从征收预公告到土地现状调查,从补偿方案公示到听证权利告知,再到补偿标准的依法适用,嘉定区征收实践基本遵循了法定程序要求。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集体土地转用提供了更加细化的地方性法规依据。然而,程序的“纸面衔接”与“实质落实”之间仍存在完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