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沿海滩涂征收中,养殖权的存续与灭失是养殖户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之一。护岸工程作为海岸防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是否必然导致原滩涂养殖权直接灭失?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养殖权的法律性质、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补偿义务的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护岸工程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公共利益征收条件,但养殖权的灭失并非因工程建设本身自动发生,而是必须经过法定收回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后,养殖权才归于消灭。
1、养殖权的法律性质与保护
养殖权在本质上属于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但应当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这一规定确立了养殖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其消灭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在养殖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亦确认了承包养殖户作为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养殖权不仅包括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权利,还包括承包经营权、养殖设施所有权等多层次权益。养殖权的灭失,必须以法定收回程序和足额补偿为前提。
2、护岸工程与养殖权灭失的法律关系
护岸工程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征收情形。
养殖权的灭失须以法定收回程序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必须经过以下法定程序:有权机关依法作出收回决定;公告收回决定,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知情权;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只有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养殖权才归于消灭。
养殖权作为用益物权,其消灭必须以法定程序和足额补偿为前提。护岸工程的建设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养殖权灭失,只有经过法定收回程序并依法补偿后,养殖权才归于消灭。
养殖权灭失的时间节点:养殖权灭失的时间节点,通常以海域使用权收回决定的生效日期为准,而非以护岸工程的实际施工时间为准。在养殖权正式收回之前,养殖户仍然享有合法的养殖权利,任何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清退的行为均构成违法。
在林**与政府的案件中,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和机械强行拆除原告养虾池的进排水系统及地上物、填埋养虾池,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强制行为违法。这一判例明确:未经法定程序、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强制清退,构成行政违法。
3、养殖权灭失后的补偿权利
养殖权灭失后,原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根据《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实施办法》,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包括直接补偿和综合补偿。直接补偿是指给养殖者以货币形式支付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综合补偿是指为维护退养村(社区)和受影响人员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各种扶持补助措施,包括补助退养村(社区)和受影响人员落实人均15平方米集体发展项目、补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为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5万元/亩。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养殖户应当依据上述标准,结合自身养殖设施的实际投入,主张足额补偿。
结语:滩涂征收中,护岸工程的建设并不直接导致原滩涂养殖权的灭失。养殖权作为用益物权,其消灭必须以法定收回程序和足额补偿为前提。养殖户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征收部门依法签订补偿协议、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