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生态修复项目中,被征收土地的性质认定直接决定了补偿标准的适用。被征收人最为关切的问题是:生态修复项目能否按经营性用地评估补偿?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生态修复项目所征收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应当以被征收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依据,而非以征收后的规划用途为转移。如果被征收的土地此前已被实际用于经营性养殖,其补偿标准应当体现其经营价值,而非机械地按生态用地标准计算。
1、生态修复项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是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公平的根本依据。在生态修复项目中,征收后的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地、公园绿地等生态用地,但这并不意味着补偿标准应当按生态用地的低标准计算。补偿标准的确定,应以被征收土地在征收前的实际利用状况和经济效益为基础,而非以征收后的规划用途为转移。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但生态保护补偿与土地征收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牺牲发展机会的地区和个人的补偿性投入;而土地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丧失的弥补,其标准应当以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
在征收项目中,被征收土地此前多为滩涂养殖用地,实际用于水产养殖经营多年,其经济效益显著。因此,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按经营性用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而非机械地按生态用地标准计算。
2、经营性用地评估的法律依据
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及征收实践,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用途为依据。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区分了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盐田及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等均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已被实际用于养殖经营的滩涂,其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农用地或经营性用地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政策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盐田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
如果被征收滩涂此前已被实际用于养殖经营多年,其经济效益与农用地相当,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偿,并提供养殖记录、销售收入凭证等材料证明滩涂的实际经济效益。
3、生态修复项目补偿的特殊考量
生态修复项目征收中,被征收人还面临一个特殊问题:生态价值的补偿归属。根据《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指从事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的海洋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等损害进行的补偿。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市、区政府在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中,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
被征收人作为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因征收而丧失的经营性损失,应当由征收方予以补偿;而生态价值的补偿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应由政府通过生态修复等方式承担,不应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
在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求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二是要求养殖设施、养殖物等附着物独立评估补偿;三是主张转产转业扶持等综合补偿,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
4、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
对于被征收人,确保按经营性用地评估补偿需注意以下要点:
收集实际利用证据:提供养殖承包合同、养殖记录、销售收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证明滩涂已被长期用于养殖生产,其经济效益与农用地相当。
要求独立评估:在征收程序中,明确要求征收部门对养殖设施和养殖物进行独立评估,拒绝将附着物价值与土地价值打包计算。
核对补偿标准:依据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核对补偿标准是否正确适用。
申请听证: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听证。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结语:生态修复项目征收中,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按经营性用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被征收土地在征收前的实际利用状况和经济效益为基础,而非以征收后的规划用途为转移。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收集实际利用证据,要求独立评估,核对补偿标准,确保滩涂养殖的经营价值在征收中得到应有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