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直接相关,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安置方式是否公平、补偿项目是否完整,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是否有权就补偿方案表达异议、能否通过法定程序推动方案的修改,是征收工作能否获得公众理解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听证制度作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重要形式,在征收补偿领域承担着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功能。
1、补偿方案听证的法律依据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设计,其基本功能在于:在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之前,给予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机会,从而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确立了补偿方案听证制度的法律基础。征收补偿方案首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条件
针对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补偿方案听证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
(1)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申请听证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征收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二是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或《实施办法》的规定。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被征收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按公告的报名期限提供本人属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的有效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听证参加人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被征收人代表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中产生,不少于听证参加人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多于十人。在申请期限内,由被征收人推举被征收人代表;推举不成的,由听证组织部门通过随机方式选定代表,随机或推举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听证会还应当设置包含新闻媒体人员席位的旁听席,旁听人员不多于十人。
在程序时限方面,应当组织听证会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自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距预定的听证会举行日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听证会公告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听证参加人除了具有陈述、质证权利外,还享有辩论的权利。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部门须在十日内制作听证报告,并根据听证报告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2)适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如果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推进,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条件为: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里的“多数”在实践中通常理解为超过半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成员有权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集体行使这一权利。
在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密切关注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及时了解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核心事项。如果认为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当尽快组织集体意见,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3、听证对被征收人的实际意义
听证制度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程序层面,更体现在对被征收人实体权益的保障上。听证参加人有权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质证、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陈述人则需进行答辩。听证结束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这意味着,被征收人通过听证程序,有机会推动补偿方案在标准、范围、方式等方面作出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调整。
在补偿方案听证之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参与征收决策。征收补偿方案首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也应当公开。此外,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拟定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也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这些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被征收人参与征收决策、保障自身权益的程序性保障。
4、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实务建议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补偿方案听证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密切关注方案公告,把握异议期限。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期限和听证申请期限均有明确的法定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获取方案内容,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避免因超期而丧失程序权利。
第二,组织集体行动,形成有效诉求。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是启动听证的前提条件,被征收人应当主动与其他被征收人沟通协商,共同梳理方案中的争议点,形成统一的诉求主张。
第三,积极参与听证,充分行使权利。听证参加人享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被征收人代表应当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异议理由,提出修改建议,争取对补偿方案进行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调整。
第四,对补偿方案仍有异议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听证后补偿方案未作合理修改,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结语:听证制度是征收补偿程序中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被征收人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听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就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听证不仅是被征收人表达异议的平台,更是推动补偿方案修改、实现公平补偿的重要途径。
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自身在征收程序中的权利,积极参与听证活动,在程序框架内主张合法诉求。同时,征收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听证义务,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听证后合理修改补偿方案,确保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公平、有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