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该项目以财政资金为来源,由政府主导实施,属于典型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普遍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财政资金项目的补偿标准是否低于市场价?以财政资金为来源的征收项目,是否意味着补偿标准可以低于市场评估价?
1、区片综合地价是补偿标准的基础,不以资金来源为转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确立了区片综合地价制度,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准,而非以资金来源为依据。
根据政府发布的通知,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财政资金项目虽然由政府出资,但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严格遵循区片综合地价制度,不得因资金来源不同而降低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补偿的法定基准,任何征收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当适用同一标准。
2、财政资金项目与市场价的逻辑关系
被征收人常以“财政资金项目补偿标准是否低于市场价”为质疑焦点,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区片综合地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的是,区片综合地价与市场价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是省级政府基于土地原用途、产值、区位等多项因素综合测算得出的征地补偿基准,其目的在于统一补偿标准、减少个案差异;市场价则是基于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反映了土地的商业价值和供求关系。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简单等同。
然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要求征收补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被征收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显著高于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定途径主张合理补偿。
3、补偿与奖励的区分
实践中,部分征收项目采用“低补偿、高奖励”的模式,即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设置签约奖励、搬迁奖励等奖励性补偿,使得被征收人获得的总额接近或达到市场价。然而,这种模式可能造成“低补偿、高奖励”的结构失衡。被征收人应当区分补偿和奖励的性质:补偿是对土地和房屋价值的法定对价,应当足额、公平;奖励是对按时签约搬迁的激励,不应替代补偿。
在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情况,确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足额到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应当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规定明确,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按照农用地每亩1480元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如皋市相关办法执行。
4、被征收人保障补偿权益的实务建议
对于滩涂整治项目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补偿权益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确认适用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否正确。2026年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如征收方适用的标准低于此标准,被征收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区分土地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只涵盖土地本身的补偿,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当确保地上养殖设施、建筑物等附着物经过全面清点登记,补偿项目完整。
第三,关注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独立性。青苗补偿费按照农用地每亩1480元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不得与土地补偿费混同。
第四,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滩涂土地征收中,财政资金项目补偿标准的确定,严格遵循区片综合地价制度,不以资金来源为转移。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这是补偿标准的法定基准。
财政资金项目并不意味着补偿标准可以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是法定补偿基准,不是补偿上限;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框架内争取与其土地实际价值相匹配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情况,确保各项补偿项目完整到位,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