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滨海土地征收,是推进城镇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补偿标准是否适用区片综合地价?滨海土地的特殊区位价值,是否在区片综合地价中得到体现?

1、区片综合地价的法定适用规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这一规定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在农用地征收中的法定地位。
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因不低于全省最低保护标准,2024年重新公布后继续施行,2026年当地征地补偿仍将沿用该标准,按一类、二类、三类区片分级补偿,同时明确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益。
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三个等级,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一类地区9.5万元/亩、二类地区7.5万元/亩、三类地区7.0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一类地区5.7万元/亩、二类地区4.5万元/亩、三类地区4.2万元/亩。
2、滨海区位对补偿标准的影响
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土地区位等因素。滨海土地因具有独特的景观价值和区位优势,在区片划分时通常被归入较高等级的区片,从而适用较高的补偿标准。滨海区域往往位于一类或二类区片范围,适用9.5万元/亩或7.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高于内陆区域。
但需要注意的是,区片综合地价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同地同价”,即在同一区片内,不论土地的具体用途和产出差异,均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滨海土地因景观优势而产生的更高商业价值,在区片综合地价制度下,主要通过区片等级的划分来体现。被征收人如果认为所在区域的区片划分不合理,或者认为补偿标准未能充分反映滨海土地的实际价值,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独立性
区片综合地价只涵盖土地本身的补偿,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根据规定,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低于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当另行计算,不包含在区片综合地价之内。
对于滨海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应当关注以下补偿项目的独立性: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作物评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养殖设施、看护房、水泵房等,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评估;房屋价值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其他附着物补偿。
4、被征收人保障补偿权益的实务建议
对于滨海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补偿权益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确认所涉土地的区片归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三个等级,一类地区9.5万元/亩、二类地区7.5万元/亩、三类地区7.0万元/亩。被征收人应当核对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区片归属的认定是否准确。
第二,关注地类认定是否正确。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适用较高的补偿标准(一类9.5万元/亩、二类7.5万元/亩、三类7.0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适用较低的标准(一类5.7万元/亩、二类4.5万元/亩、三类4.2万元/亩)。如果长期实际用于养殖的滩涂被认定为未利用地,被征收人应当提出异议,要求按农用地标准补偿。
第三,关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被征收人应当了解相关比例规定,确保各项补偿足额到位。
第四,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滨海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补偿标准的确定严格遵循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区片综合地价制度通过区片等级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滨海土地的区位价值差异。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区片归属和地类认定的准确性,确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足额到位,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确保在滨海土地征收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