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能否申请调整?申请调整的途径和程序是什么?申请调整与申请听证有何区别?
1、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是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一规定赋予了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的参与权和异议权。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还可在符合条件时申请组织听证会,通过听证程序推动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
在征地实践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这一程序设计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表达异议的机会。
2、申请调整补偿安置方案的途径
被征收人申请调整补偿安置方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第一,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意见。被征收人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部门提交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建议。书面意见应当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对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二,申请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汇总意见,形成集体决议,申请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被征收人代表可以系统陈述异议理由,提交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辩论。听证结束后,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修改方案的决定。
第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依据。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依据和过程等材料,了解方案制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提出调整申请提供依据。
第四,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的异议未获采纳,或对最终的补偿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申请调整的实务要点
被征收人在申请调整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关注公告期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书面意见,避免因超期而丧失程序权利。
第二,书面意见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异议应当针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地类认定等具体事项,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避免笼统表达不满。
第三,符合条件时积极申请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汇总意见,形成集体决议,以集体名义申请组织听证。
第四,保留申请凭证。提交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时,应当保留送达凭证或申请回执,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4、被征收人保障方案调整权利的实务建议
对于2026年度批次建设用地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申请调整补偿安置方案的权利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密切关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情况,及时获取公告内容,确认公告期限和异议提交方式。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构成比例为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第二,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意见,明确说明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的具体异议内容和理由。
第三,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研究方案,汇总异议意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集体决议。如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应当申请组织听证会。
第四,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结语:2026年度批次建设用地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申请调整补偿安置方案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这些程序权利,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符合条件时申请组织听证,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