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安置房定价是征收补偿中的核心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从理论上讲,“一房一价”能够更精细地反映不同房屋之间的价值差异,避免“一刀切”定价导致的不公平。然而,这种定价方式的公平性高度依赖于评估机制的中立性和公示机制的透明度。如果评估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公示机制不完善,“一房一价”反而可能成为变相压低补偿的手段。
1、“一房一价”的法律基础与制度设计
“一房一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征收实践中的通行表述,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一房一价”机制,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而设计的具体操作方式。在征收实践中,安置房最终结算价格以市场评估价结合位置、层次、朝向等因素,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一房一价”,以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价值时点均为征收公告之日。
2、评估机制的中立性保障
“一房一价”的公平性首先取决于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避免征收部门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
在实践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包括摇号选定等公开方式。例如,在某市B段拆改工程中,评估机构通过摇号选定方式,经公证处现场公证确定,评估结果还经过了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这种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评估的中立性。
然而,评估机制仍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一,评估机构的选定虽然采取了摇号等随机方式,但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度和实际选择权仍有待加强。其二,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充分公开、被征收人是否有机会对评估参数提出质疑,在实践中存在差异。其三,评估结果的价值时点统一为征收公告之日,若征收公告与实际补偿之间存在较长时间差,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脱节。
3、公示机制的透明度保障
“一房一价”的公平性还取决于公示机制的透明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这些内容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开。
在实践中,安置房认购定位和房款结算办法明确规定了“安置房源公开,价格信息公开,认购对象公开,认购办法公开”的“四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为公示机制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从公平性保障的角度看,公示机制仍存在以下可完善之处:一是评估参数的公开程度,被征收人是否有权了解每一套安置房具体定价的评估依据和计算公式;二是公示期限的设置是否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有足够时间审阅和提出异议;三是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后的处理程序是否明确,包括复核、鉴定的具体流程和时限。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与监督机制
确保“一房一价”公平性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知情权。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分户评估报告,了解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和拟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以及评估所依据的各项参数。
第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根据法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一房一价”的背景下,被征收人同样有权对安置房的定价提出复核和鉴定申请。
第三,通过参与机制实现监督。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被征收人可以对“一房一价”的定价机制和评估方法提出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结语:安置房定价“一房一价”的评估与公示机制,在法律框架内具备保障公平的制度基础。评估机构选定、评估结果专家评审、“四公开”原则等制度安排,为定价公平性提供了程序保障。然而,制度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执行层面——评估机构是否真正保持中立、评估参数是否充分公开、被征收人的异议是否得到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