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漫长的自然岸线上,滩涂养殖是沿海居民世代相传的生计方式。然而,随着《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办法》印发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3%的管控目标被明确写入省级规范性文件,占用滩涂的养殖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清退压力。这些养殖场中,有的持有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有的虽长期经营但权属证明存在瑕疵,还有的处于“无权属国有滩涂”的法律灰色地带。
当养殖场因岸线保护政策被纳入拆迁范围,不同类型的养殖场能够获得怎样的补偿?退养还滩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是什么?无权属国有滩涂上的养殖户,是否能够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主张权益?

1、退养还滩补偿的政策框架与适用前提
从政策框架来看,对自然岸线占用实行补偿制度——项目用海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当进行自然岸线占用补偿,优先在原址进行整治修复补偿,不具备原址补偿条件的可以通过购买自然岸线指标进行补偿。退养还滩是岸线整治修复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拆除养殖设施、恢复滩涂自然形态,实现生态恢复岸线的认定和纳入自然岸线管理。对于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许可证的养殖户而言,退养还滩意味着海域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在此情形下,养殖户享有法定的补偿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设施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然而,实践中大量的滩涂养殖并不具备完整合法的权属手续。对于这类情形,创设了“转产费用”制度。根据无权属国有土地征收转产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针对个人占用国有荒山、滩涂等无权属国有土地耕作的情况,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安置补助费42874元/亩的80%比例发放转产费用,即34299元/亩。从法律定位上看,34299元/亩是“转产费用”,而非“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地补偿法定项目之一,适用对象是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转产费用政策适用于个人占用无权属国有滩涂耕作的情形。
2、不同类型养殖户的补偿权益分析
对于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许可证的养殖户而言,其补偿权益最为充分。清退的性质更接近于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范围应当涵盖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养殖设施的重置成本、现存养殖物的市场价值以及停产停业损失。
对于持有政府承包合同或缴费凭证但无权属证明的养殖户,他们处于法律保护的中间地带。这类养殖户虽然不能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法定安置补助费,但基于与政府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可以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同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个人所有,转产费用作为政策底线的保障可以一并主张。
对于完全无权属证明的养殖户,他们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大。但即便在此情形下,养殖户长期经营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养殖设施,其建造投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征收方不应以“无权属”为由完全拒绝补偿。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通过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实确认个人占用证明,经县征地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联审联批的程序,为无权属养殖户开辟了一条补偿通道。
3、退养还滩补偿与转产费用的协调适用
退养还滩补偿与转产费用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协调适用的。退养还滩补偿侧重于对养殖设施拆除和滩涂生态恢复的成本补偿以及对合法使用权的对价支付,转产费用则侧重于对养殖户失去生计来源后的过渡性保障。对于持有合法权属的养殖户,退养还滩补偿是主要的补偿方式;对于无权属的养殖户,转产费用则是政策性的底线保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34299元/亩的转产费用标准是否充分,取决于该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身是否合理,以及养殖户的实际投入和经营规模。如果养殖户能够证明其实际投入远超转产费用标准,或者其历史上持有的承包合同能够证明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持续性,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更高的补偿金额。
结语:自然岸线保护中占用滩涂的养殖场拆迁是否适用退养还滩补偿,答案取决于养殖场的权属类型和具体情形。对于持有合法权属的养殖户,退养还滩补偿是法定权利的体现;对于无权属但长期经营的养殖户,转产费用制度提供了政策性的底线保障。被征收人应当首先厘清自身的权属状况——持有合法权属的,依法主张充分的征收补偿;无权属但有承包合同或缴费凭证的,通过转产费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主张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