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村庄搬迁安置项目中,测绘服务采购作为征收补偿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测绘成果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尤其对于沿街商铺而言,建筑面积的认定更为关键——商铺的补偿金额通常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面积差之毫厘,补偿金额可能谬以千里。然而,测绘究竟是什么?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是否就是认定面积的终局结论?被征收人在测绘环节享有哪些权利?当测绘结果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一个为准?

1、测绘的法律定位:程序性依据而非终局结论
测绘,是指通过专业测量技术对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等要素进行勘测和计算的活动,其成果通常以测绘报告的形式呈现。在征收补偿程序中,测绘是对房屋物理现状的技术性勘察,其目的在于查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后续补偿评估提供基础数据。城改事务中心在测绘服务采购中明确要求,“项目成果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符合测量测绘的标准规范要求”,且对测绘成果按业务类型进行单独建库管理和维护。
需要明确的是,测绘报告本身并非权属认定的终局结论,而是为征收机关提供技术支撑的程序性文件。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和面积,原则上仍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测绘结果只有在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经法定程序认可后,才能作为补偿计算的依据。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既不是被动的测量对象,更不是无权过问测绘数据的局外人——对测绘数据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
2、有证商铺的建筑面积认定:以登记簿为基准,以实测为补充
对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沿街商铺,其建筑面积的认定应遵循“以登记为准、实测为辅”的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状况的法定确认,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一是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当被征收人认为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时,可以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聘请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实地测量确定的合法面积,可以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依据。任何一方有异议的,可以向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申请重新测绘。二是商铺可能经过合法的改扩建。如果沿街商铺存在合法审批的改扩建,且已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则以变更后的登记面积为准;若改扩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持有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征收方应当结合测绘结果予以认定。
3、无证商铺的历史遗留面积认定:以测绘为主导,辅以证据补强
在沿街商铺中,部分商铺因建造年代久远、审批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未办理完整的产权登记。对于此类无证商铺,其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测绘机构的实测结果为主导,同时辅以被征收人提交的历史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这一国家标准是测绘服务采购项目的法定技术依据,项目成果必须符合测量测绘的标准规范要求。
对于无证商铺,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辅助面积认定:历史建造时间证明(如施工合同、建材采购凭证、竣工验收资料)、建房批准文件(即使不完整,也可作为补充证据)、历年的水电费缴纳记录、纳税登记信息、历史影像资料等。部分沿街商铺经过装修、翻新和设备改造,实际经营面积可能大于原始发证面积。对于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改建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在测绘过程中,拆迁方会委托专业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绘,以确定准确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应确保房屋的建筑面积数据准确无误。
4、测绘结果的异议救济程序:复核权与质证权
如果被征收人对测绘机构出具的建筑面积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测绘机构进行解释说明,也可申请重新测量。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对房屋面积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被征收人在收到《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后,应当仔细检查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是否与房产权属证明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应当及时向评估机构和征收人提出异议。如果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和补偿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救济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被征收人程序权利的尊重——测绘报告不是“一锤定音”的终局文件,而是可以被质疑、被复核、被修正的技术文件。
5、沿街商铺测绘认定的特殊考量
部分沿街商铺位于集体土地上,建造历史复杂,可能存在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形。对此,应当区分以下情形: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且该房实际用于经营并办理了合法经营证照的,应当以实际投入经营的房屋面积计算为非住宅面积,享受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待遇。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住宅,但一直作为经营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续,在房屋拆迁公告前已变更用途的,应当享受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待遇;公告前未办理变更的,在扣除变更费用后也应享受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对于沿街商铺的经营面积认定,被征收人还需要注意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是证载用途为商业且实际用于经营的商铺,以证载建筑面积为补偿基数;二是证载用途为住宅但长期用于经营的“住改商”商铺,应当在测绘和评估环节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经营记录等证据,以争取经营面积的合理认定和停产停业损失的独立补偿;三是未办理产权登记但长期稳定经营的无证商铺,应当积极提供证明文件,通过测绘机构的实测和证据补强,争取经营面积按照实际使用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测量方法同住宅类似,但可能存在特殊的附属设施,如专用的货梯、自动扶梯等,这些也会按规定计入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应当全程参与测绘过程,对测绘机构的外业测量进行现场监督,核对测绘数据是否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并在测绘记录上签字确认。对于测绘报告中存在的疑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要求测绘机构作出书面解释。如果测绘机构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被征收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复测,并以复测报告作为与征收方协商或后续维权的依据。
结语:在村庄搬迁安置项目中,测绘是确定沿街商铺建筑面积的基础性程序,但测绘报告并非不可质疑的终局结论。被征收人应当正确认识测绘的法律定位——测绘是征收程序中的技术性环节,其作用是为补偿评估提供数据支撑,而非替代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属效力。被征收人在测绘程序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委托鉴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