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余平米的经营性房屋遇上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都签了上亿元的补偿款岂不是板上钉钉了吗?还真不一定。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的翁碧霞律师在贵州省g市代理的案件中,某企业在已与征收方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迟迟拿不到约定中的巨额补偿利益,向管委会申请履职却被不予答复……
那么,此事到底和管理委员会有无关联呢?上亿元的补偿款难道要打了水漂吗?
【6000余平米房屋被征收,补偿款生变数?】
委托人是贵州省g市的民营企业,自上世纪90年代起持续在当地生产经营,多年来在当地陆续建设了一组不同结构的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近7000平方米,其中6000余平米面积系合法有证的房屋,另有数百平米属于无证自建房。
2015年4月,当地某管理委员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涉案区域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2018年1月,管委会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xx置业公司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涉案企业的近7000平方米房屋给予上亿元的货币补偿!
然而此后,涉案补偿协议却迟迟未能完整履行。管委会声称该补偿协议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不合规,要求与委托人重新沟通协商补偿事宜。委托人显然对征收方的出尔反尔完全不能接受。
2024年12月,委托人经查询得知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xx置业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
眼看着补偿未落实可征收却已成既定事实,委托人于2025年6月向管委会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其依据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全面足额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但管委会在签收该申请材料后逾期未作出任何答复,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翁碧霞律师指导下向贵州省g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管委会全面履行补偿职责。

【xx置业公司签的协议和政府无关?市政府明确需履职答复】
本案于2025年8-11月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市政府依法听取了当事各方的意见并基于案情复杂延期审理。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管委会答复称涉案补偿协议系xx置业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履行协议的主体也应当是xx置业公司而非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依法就此协议履行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补偿职责。
但同时,管委会又作出了近乎自相矛盾的答复意见,称其自2018年起即多次与委托人投资人协商沟通补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且被申请人一直在对申请人反馈的情况调查处理,虽未作出书面答复却也积极履行了相应职责。
翁碧霞律师则在复议审查中指出,本案房屋征收决定系由被申请人作出,xx置业公司只是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其系受委托做具体的实施和执行工作,相应责任依法应当由管委会承担。
在此情形下,管委会显然应当对委托人的履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查明涉案补偿协议应否依法继续履行,而不是只调查不答复就自视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置委托人的补偿利益于悬而未决之中。
2025年11月26日,贵州省g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府行复〔2025〕7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依法履行职责。

翁碧霞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签订本案这种总金额过亿的巨额补偿协议无疑是存在履行风险的,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委托的公司往往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去补偿,却偏偏要基于改造项目进度的需要“夸下海口”先征收为快,达到目的后再去和被征收人“矫情”……
一旦被征收企业面临类似于本案委托人的不利情形,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周密的法律程序设计锁定明确的补偿责任主体,争取尽快实现履行协议方面的突破,让自己的补偿权益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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