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权利问题备受关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文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作出了系统规定。

1、知情权:获取征收信息的法定权利
知情权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查阅公告内容,了解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信息。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行使知情权:查看村组公告栏张贴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登录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征收文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收批复文件、勘测定界图、补偿安置方案等关键文件。
2、参与权:参与征收程序的权利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参与征收程序的权利。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服从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参与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参与土地现状调查——被征收人有权到场参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调查确认;参与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3、异议权与听证权:表达不同意见的法定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依法享有异议权和听证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听证权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决策的重要程序权利。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听证会。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4、补偿登记权与补偿受领权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补偿登记和补偿受领的权利。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街道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决策。
5、救济权:对征收决定不服的申诉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征收方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监督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分配是否公平合理。
结语:征地补偿安置不是“村委会说了算”,也不是“征收方单方定”,而是法律赋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参与、异议、听证、登记、受偿和救济等多重权利的制度安排。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预公告阶段获取征收信息,在现状调查阶段参与现场确认,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在法定条件下申请组织听证,在登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在决定作出后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