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禁养区划定而被迫关闭的养殖场,是否应当获得补偿?这本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早已给出了明确答案: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生态环境部在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答复中也确认了这一法定补偿义务。
然而,在个别地方的清退实践中,部分基层政府以“村内矛盾”“村民内部纠纷”为由,将补偿义务推给养殖户自行解决,甚至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补偿款。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在用村内矛盾掩盖政府的法定补偿义务——村内矛盾是村民之间的利益纠纷,而禁养区关停补偿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对养殖户合法财产损失的法定填补,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互相替代。村内矛盾不应成为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补偿义务的借口。
1、禁养区关停的补偿义务是法定的,不以村内矛盾为转移
禁养区关停补偿义务的产生,基于养殖场因禁养区划定而被迫关闭这一客观事实,而非养殖户是否与村集体或村民之间存在纠纷。补偿是原则,不予补偿是例外。《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确立了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补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相对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所,行政主体应对相对人因上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村内矛盾”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土地权属争议、承包合同纠纷、邻里利益冲突等,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而禁养区关停补偿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关闭合法经营的养殖场,依法应当对养殖户的损失进行补偿。两者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救济途径不同。以“村内矛盾”为由拒绝补偿,是将民事纠纷与行政补偿混为一谈,于法无据。
2、村内矛盾不消灭,补偿义务不消灭
实践中,一些地方以“村内存在权属争议”“养殖场用地手续不清晰”为由,要求养殖户先解决内部纠纷再谈补偿。这一做法的错误在于:政府补偿义务的履行,不应以村内矛盾解决为前提。无论养殖户与村集体或村民之间存在何种纠纷,只要养殖场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实际经营、养殖户的财产损失客观存在,政府就应当依法履行补偿义务。
至于养殖场用地的权属争议或承包合同纠纷,可以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通过提存、暂缓支付等方式处理——将属于争议部分的补偿款提存至公证机关或法院,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分配。但政府不能以“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启动补偿程序、拒绝核定补偿金额、拒绝履行补偿义务。村内矛盾可以单独处理,法定补偿义务不能无限期搁置。
3、养殖场即使手续不全,也不能零补偿
在禁养区清退中,部分养殖场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完整的用地或规划手续。清退时,一些地方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养殖场建设行为虽不具备完全合法的基础,但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合理信赖利益而应予保护的损失。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的,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养殖场即使手续不全,只要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实际经营、政府长期未予查处,养殖户对经营的合法性形成了合理信赖,清退时就应当获得合理补偿。“手续不全”可以影响补偿标准,但不能成为零补偿的理由。
4、禁养区关停应获得的补偿项目
禁养区关停的补偿并非单一项目,而是涵盖养殖户全部财产损失的完整补偿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养殖物(存栏畜禽)补偿:因提前清栏造成的畜禽价值损失,按照清退时存栏畜禽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市场价值评估。
养殖设施补偿:圈舍、仓库、饲料加工车间、化粪池、围墙、水井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养殖活动中断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
搬迁费用:设备拆卸、运输、异地重建等合理费用。
转产转业扶持费:帮助养殖户从传统养殖向替代产业转型的专项扶持资金。
上述每一项补偿都是养殖户合法财产损失的法定填补,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或取消。
5、养殖户的维权路径
当禁养区关停补偿被以“村内矛盾”为由拖延或拒绝时,养殖户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权:
第一,要求书面补偿决定。养殖户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的补偿决定或不予补偿决定,明确补偿项目、标准和金额,以及不予补偿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在补偿方案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补偿方案公示期通常不少于30日,养殖户应当在公示期内就补偿项目的完整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60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已明确:因划定禁养区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的,应给予补偿。
第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养殖户可以申请公开禁养区划定批复、清退补偿方案、补偿资金测算底稿等材料,核实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结语:因政策调整主动清退的养殖场,应当获得补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基本体现。村内矛盾不应成为拒绝补偿的借口。养殖户与村集体或村民之间的纠纷,与政府因禁养区划定对养殖户的补偿义务,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政府不能以“村内矛盾未解决”为由,将补偿义务无限期搁置。养殖场即使手续不全,只要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实际经营、政府长期未予查处,就应当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获得合理补偿。养殖户在面对“村内矛盾”的推诿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