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禁养区划定导致的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方案的同步出台是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的关键。当禁养区关停决定作出时,补偿方案是否同步出台?养殖户在关停决定面前是否只能被动接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补偿义务是法定的,但补偿方案的同步性在实践中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1、禁养区关停补偿的法定义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确立了禁养区关停的法定补偿义务:“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禁养区关停的补偿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以养殖户是否“配合”为转移。
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立场。2026年的司法实践将这一规定落实到了具体案件中——北京、河北、山东、河南多地法院的判例均确认:禁养区关停,只要养殖户手续基本合法,补偿一分不能少。这意味着补偿方案的出台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
2、补偿方案同步出台的法定要求
补偿方案是否应当与关停决定同步出台?从程序正当性的角度出发,补偿方案应当与关停决定同步或先于关停决定出台。“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禁养区关停。养殖场关停涉及养殖物的处置、养殖设施的拆除、经营活动的终止等多个环节,如果补偿方案滞后于关停决定,养殖户将面临“拆了却不知能拿多少补偿”的困境。
实践中,部分地区在禁养区关停工作中制定了明确的补偿方案,对畜禽、圈舍、设施设备的搬迁或处置补偿依据第三方评估核定结果给予补偿。也有地区明确规定,与养殖无关的附属设施不在补偿范围,自禁养区划定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养殖场不得享受补偿。
3、补偿方案不同步出台的法律风险
如果补偿方案未能与关停决定同步出台,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程序违法风险。“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原则,补偿方案滞后于关停决定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养殖户权益受损风险。补偿方案滞后,养殖户在不知晓补偿标准的情况下被迫关停,可能面临补偿不足的风险。
第三,行政赔偿风险。如果因补偿方案滞后导致养殖户无法及时获得补偿,造成额外损失的,行政机关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2026年底禁养区关停中,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要求政府同步出台补偿方案。养殖户应当在关停决定作出时,要求政府同步公布补偿方案,明确补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式。
第二,确认补偿项目的完整性。禁养区关停的补偿应当至少涵盖:养殖物损失补偿、养殖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转产转业扶持费等。禁养区关停养殖场的补偿逻辑是“填补损失”。
第三,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及时提出。养殖户应当在补偿方案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申请听证。
第四,对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补偿方案未能同步出台或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养殖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寻求司法救济。
结语:禁养区关停,补偿方案应当同步出台。“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禁养区关停。补偿方案滞后于关停决定,不仅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更可能导致养殖户在不知晓补偿标准的情况下被迫关停。2026年底禁养区关停中,养殖户应当要求政府同步公布补偿方案,确认补偿项目的完整性,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及时提出,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