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把地借给别人种,回来就不是自己的了?
农村人口外出务工,将土地交给亲友代耕,是常见现象。但如果对方借此将土地“占为己有”,甚至与村集体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拿到了新证,原承包人该如何要回自己的地?赵某的经历,值得每一位外出务工的农民朋友警惕。
案件情况:某市的“鸠占鹊巢”
赵某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本村土地。2000年,赵某外出打工,将房屋卖给同村田某兄弟,并口头约定由田家代为耕种土地,田家每年给赵家200斤大米作为“代耕费”。双方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上面写着“董家的地由田家长期承包”——但此处的“承包”实为“耕种”之意。
2005年和2019年,村里两次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田家兄弟均与村小组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赵某的地“合法”地登记到了自己名下。赵某2019年回村想要续签合同时,才得知土地“易主”。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田家的合同有效,赵某败诉。无奈之下,赵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分析:代耕不等于转让,法律手续必须齐全
检察机关介入后深入调查,发现了关键事实:
第一、赵某并未真正“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但本案中,村小组和田家兄弟均不能证明赵某曾提交转让申请。相反,2005年赵某还曾回村与村里签过承包合同,说明他从未放弃自己的承包权。
第二、赵某不具备转让资格。 法律为防止农民因随意转让而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规定转让方应具备“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条件。赵某在外打工,没有稳定非农职业和收入,不符合转让条件。
第三、田家兄弟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需要经过村民大会特别表决程序,而本案中根本没有这样的决议。事实上,田家兄弟的户口仍在原村组,且与原村组也签有承包合同。
检察机关抗诉后,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定代耕协议不构成转让,村小组与田家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赵某拿回了自己的土地。
案件启示:土地流转,白纸黑字要写清
对于外出务工或准备流转土地的农民朋友:
第一、土地流转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性质。 是“代耕”“转包”还是“转让”?这几个词的法律含义天差地别。“转让”意味着永久失去承包权,绝不能轻易签署。
第二、不要轻易把土地“转让”出去。 除非您在城里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确定不再需要依赖土地生存,否则不要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发现土地被“侵占”,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您的土地被他人“合法”登记,不要灰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乃至检察监督等途径维权。
普法时间:您的承包地,法律为您“站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流转需双方自愿,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并符合法定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若登记错误,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更正或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