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父母的林地,子女都有份吗?
林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是许多农村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当林地被征收,一笔补偿款摆在面前时,兄弟姐妹之间因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吴某等人的诉讼,正是一起典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之争。
案件情况:某市的“林地之争”
吴某的父母生前与弟弟共同承包了一片林地。父母去世后,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哥哥吴某认为,父母也是承包人之一,父母去世后,其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自己有权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弟弟则主张,自己是承包户中的在册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父母去世后应由自己继续承包,不涉及继承问题。
案件分析:林地承包的“户”与“继承”之辨
本案涉及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即一个家庭户),而不是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只要户内还有成员,该户的承包经营权就继续存在,不因户内某个成员的死亡而发生继承。
具体到本案:
父母与弟弟同属一个承包户,父母去世后,该户仍然存在(弟弟是该户成员),承包地由弟弟继续承包经营。
父母死亡并不产生“林地承包经营权份额”需要分割继承的问题,因为承包经营权从始至终都归属于“户”,而非个人。
因此,父母去世后国家征用该林地所获得的补偿款,不属于父母的遗产,不能适用《继承法》进行分割,应由承包户内尚存成员(即弟弟)享有。
案件启示:家庭承包的“户”是核心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请记住以下关键点:
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只要户内有人,承包权就不变。
承包经营权不随家庭成员去世而发生继承,这与一般财产(如房屋、存款)不同。
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这指的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接续承包,而非将“父母那一份”分割继承。
普法时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等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注意:这指的是继续承包的权利,而非将份额作为遗产分割)
法律原则: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以户为单位,户内成员的增减不影响承包权的存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