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镇政府自己开设管理的养殖场,承包农户未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使得镇政府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呢?恰逢养殖鱼池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镇政府又能否“搂草打兔子”直接将鱼池强制挖除,进而主张系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强制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吴雨晴律师在湖北省x市代理的案件中,6名养殖承包者的鱼池先后被强制挖除,却未能得到任何征收补偿。报警后得知强制挖除系镇上所为。
那么,镇政府因何敢于不顾法定程序强制挖除鱼池呢?“民事纠纷”的答辩又能否被法院采信呢?案件结果: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挖除六原告鱼池的行为违法。
鱼池遭强制挖除,全赖农民未缴费?
委托人雷女士等6人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陆续承包了湖北省x市某镇一处养殖场内的鱼池,作为其主要家庭经济来源。鱼池所在的养殖场早先系人民公社设立,此后一直归镇政府管理。
2019年,镇政府作为发包方与6户签订《养殖场鱼池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年,但涉案农户未按约定一次性足额缴纳三年的承包费。
2023年9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过江通道”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该处养殖场面临征拆。
此时,征收方并未依法对作为承包户的委托人履行补偿职责和征收法定程序,而是意图通过解除承包合同的方式将其“撵走”,顺便给自己省下一笔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24年1月和9月,镇政府先后两次向雷女士等人作出《通知书》,明确要求其缴清拖欠的承包费,限期自行清理鱼池内的设施和鱼苗,将鱼池予以彻底腾退。
2024年11月,多名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对委托人之一的金先生的鱼池强制挖除;2025年3月,雷女士等人的鱼池也被强制挖除。
2025年4月,委托人雷女士等户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吴雨晴律师指导下,向湖北省x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挖除鱼池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承包合同未依法解除,强制挖除并非民事行为
本案于2025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本案并不存在“强制挖除”,而是由于六原告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且经其催缴仍拒不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镇政府单方面通知其解除了合同。
在此情形下,被告镇政府基于征收工作的需要由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非“强制挖除”,本质上是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李凤吉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六原告与被告镇政府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未依法解除,其仍然享有对鱼池的占有使用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镇政府在2022年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限届满后并未依法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两次作出的《通知书》都仅强调催缴费用和限期强制腾退等内容,并未与原告就解除承包合同达成一致。
同时,涉案鱼池系六原告多年来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镇政府在处理解除合同事宜上应当审慎,且遵从“尊重历史和履行合同实际情况,照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去稳妥处置。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在涉案片区已启动征收的情况下未能就鱼池的补偿事宜与原告达成一致,迳行靠“解除合同”“强制腾退”对鱼池予以挖除,涉案挖除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也绝非其所称的“民事行为”,而是实实在在的行政强制。
案件结果
2025年10月21日,湖北省x市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鄂1221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基于相应民事裁判中对涉案解除合同纠纷的裁判,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挖除六原告鱼池的行为违法。镇政府的“民事行为”说未能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
李凤吉、吴雨晴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及时足额支付租赁、承包等费用是我们的合同义务,应当积极去履行而不是给对方制造“单方解除合同”的机会和“把柄”。倘若在合同履行中自觉权益被侵害,也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解决方法,而不可消极等待和无视。但需要强调的是,农户涉嫌“违约”和强制拆除是两码事,前者绝非后者合法开展的理由。打着“民事纠纷”的旗号行行政管理之实,这样的操作已经见得很多了,其目的在于削减承包户的补偿利益,这是行政目的不当的体现,也完全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