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协议签了、厂拆了、地交了,五千多万元的补偿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当企业追问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协议尚在联审”。而那句“企业当初书面同意先行拆除”,又是否意味着企业放弃了主张补偿款的权利?四川德阳这家机械加工厂的遭遇,折射出企业拆迁中一个反复出现的困局——“先拆后审”还是“先审后拆”?政府承诺的补偿为何迟迟不能兑现?
一、事件回顾:协议签了,补偿却悬而未决
据企业方面反映,该机械加工厂因当地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经与征收方多轮协商,企业与某街道办签订了补偿协议,涉及补偿金额五千多万元。按照约定,企业配合完成了厂房的先行拆除和场地清理工作,土地也已移交。
然而,协议签订之后,约定的五千多万元补偿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对于一家机械加工企业而言,五千多万元的资金缺口,意味着设备更新受阻、业务周转困难,甚至可能引发连锁的资金链风险。
当地某街道办则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据回应,该补偿款未能支付,系因“协议尚在联审”——该补偿协议仍在多部门联合审查程序之中,尚未完成全部审批环节,因此暂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至于企业所称的“先行拆除”,街道办方面解释称,系该公司此前已书面同意,并非政府单方面强制要求。
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协议尚在联审”能否成为政府无限期拖欠补偿款的合法理由?企业的“书面同意先行拆除”,是否意味着放弃了主张补偿款的权利?
二、法律分析:两个核心问题
(一)“协议尚在联审”——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的“挡箭牌”
街道办所称的“协议尚在联审”,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有效的免责理由?
答案是否定的。
行政补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以“程序未完成”“资金未到位”等为由拖延支付,并不当然构成合法的免责事由。
即便协议因联审程序未完成而暂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征收方同样负有积极推进程序、尽快完成审核的义务。若联审程序的拖延实质上构成政府方怠于履行协议义务,被征收人仍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确认政府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限期履行。
更关键的是,在“联审程序未完成”之前,征收方是否有权先行拆除企业厂房? 这本身就是一个程序倒置的问题。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补偿款应当在搬迁前到位或至少完成法定程序。如果补偿款长期不到位,即便当初的拆除是企业“书面同意”的,这种“先拆后审”的做法,同样背离了法定程序。
从实践来看,类似“协议尚在联审”的回应并非孤例。在江苏某苗木基地的案例中,镇政府同样以“协议尚在联审”为由拖延支付三千余万元的补偿款。北京通州某房地产企业也遭遇了“结算程序未完成”导致九千多万元补偿款迟迟无法兑现的困境。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一个问题:“程序未完成”正在被部分行政机关滥用作拖延履约的工具。
(二)“书面同意先行拆除”——不等于放弃补偿权利
街道办所称“企业此前已书面同意先行拆除”,在法律上是否意味着企业放弃了主张补偿款的权利?
答案同样是:否定。
企业的“书面同意”,更多的是对拆除时间节点的确认,而非对补偿权利的放弃。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并不等同于同意放弃补偿权利。任何涉及先行搬迁、先行拆除的协议,都不应对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权益产生减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意”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即便企业曾书面确认配合拆除,如果补偿协议本身存在争议或政府长期不履行协议义务,该“书面同意”仍不能作为政府免除补偿责任的合法依据。不合法、不完整的征收程序,不能因为一纸“书面同意”就变得合法。
此外,关于协议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也值得关注。根据相关规定,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街道办是否是合法的协议签订主体,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审视的问题。
三、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定范围
机械加工厂的拆迁补偿,绝非只有“土地钱”一笔。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拆迁补偿至少包括以下六大部分:
第一,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未到期,征收时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厂房及建筑物的补偿。 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企业搬迁期间的经营损失、订单损失等。
第四,机器设备补偿。 包括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以及不可搬迁设备的重置成本。
第五,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厂房内的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六,搬迁费用。 包括物资运输费、人员安置费等。
如果企业仅关注房屋价值补偿而忽略了其他项目,补偿款可能会被严重低估。
四、企业如何打破“协议联审”的僵局?
面对五千多万元补偿款悬而未决的困境,机械加工厂可以采取以下阶梯式维权策略:
第一步:审查协议,确认权利。 仔细查阅与某街道办签订的补偿协议,确认其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如果协议中约定了支付期限而政府未在期限内支付,则构成违约。
第二步:书面催告,固定证据。 向某街道办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指出补偿款未到账的事实及造成的经营损失,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联审程序并支付补偿款。保留好函件副本和送达凭证,以及所有与征收方沟通的书面记录。
第三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与该征收项目相关的系列文件,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联审进度文件等。通过分析这些文件,可以判断“联审程序”究竟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拖延。
第四步:行政诉讼。 如果经上述步骤仍无法解决,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补偿协议纠纷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请求法院判令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赔偿损失。
第五步:关注巡察监督渠道。 2025年2月,德阳市委第五巡察组曾对八角井街道开展提级巡察。对于基层政府拖延履职的情形,通过巡察反馈等监督渠道反映问题,也是一种可行的维权方式。
五千多万元的补偿款,牵动着机械加工厂的资金链与生存命运。“协议尚在联审”可以是客观事实,但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欠补偿款的合法借口;“企业书面同意”可以是拆除的依据,但不能成为剥夺企业主张补偿款权利的理由。
行政程序的严谨性与政府履约的及时性,二者之间应当也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 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签署协议、配合拆除、等待补偿,这份信任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同等尊重。联审程序的存在不应成为阻碍企业获得合理补偿的“挡箭牌”。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协议的效力在于履行。对于德阳这家机械加工厂而言,五千多万元的补偿不能再等下去了。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行政复议(60日)和行政诉讼(6个月)均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如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行政律师,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切勿因拖延而错失维权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