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的王先生,房子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区政府没有走集体土地征收该走的流程,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他的房子下了征收决定。
王先生觉得不对劲,起诉到法院。一审输了,二审虽然认定了违法但没有撤销。他没有放弃,告到最高法。2020年9月,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关键问题: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不能套用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程序错了,再“合理”也是违法。
一、房子被划入棚改,王先生觉得不对劲
王先生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房子。
2017年8月8日,西秀区政府作出了一份《房屋征收决定书》(简称“19号征收决定”),把王先生的房子划入了“头铺麒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
王先生看了这份决定,觉得不对劲——他的房子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但区政府却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来操作。
这两种土地的性质完全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也完全不同。政府用错了程序,就等于走错了路。于是,他请了律师,把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这份征收决定。
二、一审驳回、二审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2018年,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没有放弃,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贵州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19号征收决定违法。但法院认为,撤销征收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没有撤销,只是“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和“撤销”是两码事。征收决定还在,政府仍然可以依据它继续推进拆迁。
王先生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审本案。
三、最高法:两种征收程序不能混用
2020年9月1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法在判决中把道理说得明明白白:
第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走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 国有土地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政府不能图省事,拿国有土地的程序去征收集体土地。
第二,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先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这是法律规定的硬门槛。而本案19号征收决定涉及的绝大部分是集体土地,根本没有取得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区政府直接按国有土地程序来征收,属于越权,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就算只看那点有批复的土地,程序也不对。 19号征收决定里有一小部分土地虽然有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但此前并没有走完土地征收程序。区政府直接跳过了土地征收这一步,上来就搞房屋征收,属于用错了法律。
第四,撤销征收决定不一定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审法院之所以没撤销,是担心“损害公共利益”。但最高法查明了实情:这个项目签约率低、资金缺口大、已经停滞很久了。撤销征收决定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最终,最高法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
四、这个案子告诉被征收人什么?
第一,征收程序不能“张冠李戴”。 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必须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先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地,再进行补偿安置。政府直接套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程序就是违法的。
第二,“确认违法”不等于“撤销”。 很多案件中,法院虽然认定征收决定违法,但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撤销。这个案子告诉大家:只要项目推进困难、签约率低,撤销不一定会损害公共利益,该撤就能撤。
第三,维权要坚持到底。 王先生一审败诉、二审只拿到“确认违法”,但他坚持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终赢得了撤销判决。征收维权往往是一场持久战,不轻易放弃才有翻盘的机会。
五、总结
贵州安顺王先生诉西秀区政府案,最高法一锤定音:集体土地征收,不能套用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程序错了,再“合理”也是违法。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两个道理:第一,征收程序必须“对号入座”,集体土地走集体土地的流程,国有土地走国有土地的流程,不能混用;第二,违法的征收决定,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该撤就得撤。
对被征收人来说,记住三条:看清土地性质、盯紧征收程序、维权坚持到底。 政府程序违法,法院会给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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