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征地拆迁信息,必须依法公开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起点。而征地拆迁既然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活动,且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又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影响,那么依法及时予以公开便是政府机关对待征地拆迁信息所应有的处理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要点二:拒绝公开涉征地拆迁信息,两大常见“套路”
其一,所申请信息牵涉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据此,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就会以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相关项目方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然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条例应予公开,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也是确保征收补偿“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中被征收人根据需要申请公开邻居、街坊与自己情况类似房屋的补偿状况以作为维权的参考,不应被以此理由加以拒绝。
其二,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要求被征收人反复更改、补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结果实践中就有行政机关屡次告知被征收人,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情形出现。而事实上,虽《条例》无明文规定,但“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补充材料、内容”已为行政领域的一大共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领域也不应例外。
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法治环境总体得到改善的今天,即便事涉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多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对于仍然遭遇各种阻碍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程序中获取所需信息的同时尝试搭建与征收方的协商、谈判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