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全面施行,农村征地程序、补偿开启新纪元。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各地新项目的启动纷纷延后,新法在实践中的施行情况尚难以全面评估。不过,在明律师认为,农民在征地程序开始后的“知情权”将是新法最着力予以保障和加强的事项。以往许多稀里糊涂之下就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形,将受到新法的明确否定。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事关农民知情权的几件大事,还不知道,我们就有权拒绝交出土地,依法起诉救济!
【征地须知之一: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一步骤是新规予以明确的内容,在此前的征地程序中难觅其踪影。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概念显然借鉴于已施行9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征地依法报批前新增的法定步骤,其是否依法开展将直接影响到申请征地能否获批等重大事项。
对于这两个步骤,被征地农民显然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相关的材料不可能绕开村民而直接统计、杜撰。若村民明确未获知这一步骤,可针对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直至国务院裁决,以从前端遏止征地的违法推进。
【征地须知之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步骤同样借鉴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告的期限同为30天。
在以往,这一环节所见文书的名称为“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其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条件有“预告”的作用。
而根据新规,农民有权对这一拟订的方案提出意见(最好是书面)、要求听证,意即法律赋予了农民要求修改方案内容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说法最多只能出现在征地依法报批后。在征地尚未获批前,一切政策性文件均处于内容未定状态,这将有力遏制“一刀切”标准的出台和适用。
【征地须知之三:补偿、安置明确才能签协议】
新规中最引人瞩目的一点,就是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时点由批后大幅前提到了批前。即在补偿协议签订时,涉案项目还未最终获批,所签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近似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常见的“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属于“预征收”性质。
而在这一协商、签约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应当依法办理完成补偿登记,并获知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项目、方式和数额。
尤其是牵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和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的,也需要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房地一体”处置将是新规的一大亮点。
故此,以往在农村地区多发的“先拆了再说”“签订内容不明确、留有空白的协议”等情形都是不合法的。且签协议也绝不能再稀里糊涂、“另行商定”,而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讲清楚、说明白。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2020年上述任何一点未获告知、未能落实,被征地农民都有权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拒绝涉案项目继续向前推进。对征收方不顾其材料合法性而一味推动程序的,大家可在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就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显然,第一、二项条件实现的“门槛”在2020年明显加高了,征收方要想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其所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将会明显增多增强,这对保障被征地农民一方的权益而言无疑将会是重大利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