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
“司法强拆”的条件
1、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则失去了事实基础。
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我国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不符合拆迁规定。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对于您遇到了司法强拆的问题无法解决,可以聘请专业拆迁律师为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