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纠纷案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项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往往以“民告官”的形式为民众所熟知。而对于行政复议,大家则显得较为陌生。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其在行政征收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中,若没有及时提起复议,也就意味着失去了诉讼的权利。而行政复议首要的就是明确复议机关。在征收案件中,若被征收人不服的行政行为系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原国土资源局分局)时,如何进一步确定该自然资源局分局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呢?本文,在明所的黄晓丽律师为大家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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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石有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前者多见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收官阶段,后者则多用于处罚违法用地行为。
那么,各地设立在区、县一级的“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在作出上述行政决定时,被征收人究竟该找谁提起行政复议呢?这绝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一、当被征收人不服当地自然资源管理分局的行政行为时,《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是确定复议机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当被征收人对作为自然资源局分局(原国土资源局分局,以下同)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向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即可。
二、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自然资源局分局在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系市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第一条规定: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另《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41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当被征收人对自然资源管理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由于自然资源管理分局的编制早在2004年时就已经上收至市人民政府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分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一般而言,并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自然也就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政责任。
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自然资源管理分局的行政机关,即市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因此,被征收人如果不服自然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而言,可以以设立该自然资源管理分局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即以市政府或者省自然资源厅为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的两项重要举措。而要想用好行政复议手段,就不能在未咨询专业律师的情况下想当然地提起申请,否则遭遇像本文中提到的略显复杂的情形就有可能因选择复议机关不当而白白浪费时间。
基本介绍
黄晓丽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2016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之星”称号。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近年来办理各类拆迁案件300多起。“法制之昌明,往往始于律师之抗争”,黄晓丽律师带领团队代理了多起全国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案件遍及全国大多数省份,在办理案件过程,其秉承专心、专业、专注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为武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利用自己的智慧和过人的胆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认可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