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多家媒体12日报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新闻办通过微信公众号“昭阳发布”介绍称,当日上午,昭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凤凰街道荷花社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有极少群众不够理解,闯进拆除现场。为确保安全,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发生摩擦。通报称,目前,昭阳区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明律师认为,在疫情尚未结束的当下强制拆除所谓“违建”而引发群众聚集甚至肢体冲突,如此行事显然甚为不妥。且涉案强拆行为究竟是否依法开展,尚存法律上的疑问……
根据媒体报道“昭阳发布”所提供的简短讯息,在明律师认为涉案强制拆除“违建”行为的合法性的确需要进一步理清。
若涉案建筑系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占地”类违建,则对其的处置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据此,对违法用地类违建的强制执行,法律明文规定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方能由其实施强拆。本案中,区自然资源局是否获得了法院的执行裁定,还是其自行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显然需要澄清。
若涉案建筑系违反乡、村庄规划的违建,则对其的拆除行为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对这类农村违建的拆除,应当由乡镇政府执行,而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当然,若涉案建筑所处的街道、社区已属于城市规划区,那么当地城管执法部门通常在获取县级政府“责成”的前提下有权实施强拆。
在实践中,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常是不负责强制拆除违建的执行行为的。
故此,本案中的情形究竟属于上述哪一种,涉案建筑的拆除行动是否与征收拆迁项目相关,还是单纯的拆除违建行动,这些都需要当地政府的及时、全面回应。
无独有偶,在明律师检索相关报道后发现,仅仅10多天前的3月1日,当地就曾发生一起城管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与涉嫌违建的当事人暴发冲突的案件。当事城管执法队员被作出开除处理等处置。
当日的“情况通报”显示,城管执法队员对经群众举报的在施违建当场组织人员“依法”实施拆除,结果引发了冲突。在明律师尚不清楚当地城管部门是依据的什么法律对涉案违建实施“立即强制执行”的执法措施的。
但无论如何,在疫情尚未结束时接二连三闹出这些情况来,相关工作未获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实不应当鼓励、提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