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哪些情况“一户多宅”是属于合法,应该给予补偿的呢?
一、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比如一户农民有两块宅基地,但是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也就是说没有超过当地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应该按照正常标准进行补偿。
二、因农房继承、赠予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有的情况是因为上一辈去世了把农房留给了后辈,像这种因为继承或赠予而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的。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并不影响宅基地农房的继承。因为地随房走,房子可以继承,但房子不能搬走只能在地上,那么这块宅基地也只能跟随房子一起转移。这种情况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认为是违法不予补偿。
三、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宅基地是不允许在村集体之外范围交易的,但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
比如一农户有多个儿子,儿子长大需要成家立业,但是又申请不下来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能从村里其他人手里买宅基地,这样的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一定要签订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权证过户,同时注意跟子女及时分户并做确权登记。
四、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现实中不乏有因为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但是因为现实中产生的复杂原因而存在的“一户多宅”不一定都是违法的,对于可能是合法的“一户多宅”应当区分处理,甚至应当确权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