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一定不能低于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