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拆迁实务中,部分签约户已完成腾房,未签约户仍在养殖经营,征收单位能否先行清退未签约的养殖户?这一问题涉及强制执行的法定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不得实施强制拆除。《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只能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论签约比例多高、工程进度多紧迫,均不能越过司法审查门槛直接拆除未签约户的合法资产。
1、“未签约”不构成强拆的合法要件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作出补偿决定且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的情况下,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养殖用海收回中,如果征收部门在签约期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便对未签约养殖户的养殖池、管理房、增氧设备、进排水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即构成程序违法。未签约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征收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不是直接实施强制清退。
2、先行清退的违法风险与程序对照
签约期内,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多项措施推动签约,包括签约奖励递减、选房顺序滞后等正向激励手段;对于补偿决定已作出、到期仍未搬迁的个别户,法律路径只能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政府机关单方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还须完成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与司法审查的前置性拦截两道门槛,共同为养殖户构筑了维护合法财产权的坚实防线。
此外,养殖清退的特殊之处在于,养殖物、养殖设施需要完整清点、逐项清退。违法强拆破坏养殖物和设施原状,还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扩大。在后续赔偿协商中,养殖户往往因现场被破坏而陷入“有损失难举证”的被动境地。
3、养殖户守住清退程序底线的实操指引
在养殖用海收回中,未签约养殖户应坚决守住以下程序底线:一是清退前必须取得正式补偿决定;二是补偿决定送达后及时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阻却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三是强制执行前须完成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张贴公告三个阶段;四是强制执行权专属人民法院,任何镇街、部门不得以“工程需要”为由越权强拆。
如果养殖场遭受违法强制拆除,养殖户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集现场强拆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违法监督,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请求行政赔偿。在赔偿标准上,养殖设施的损失应当参照重置成本并结合设施投入年限给予赔偿;养殖物的损失应当参照评估基准日同类水产品的市场成交价进行评估。
结语:滩涂养殖场拆迁中,政府不得以签约期届满为由,直接对未签约养殖户实施强制清退。签约期未签约,只能转入补偿决定程序;补偿决定生效后,未搬迁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养殖户应牢牢把握“补偿决定—救济期限—司法审查”三级缓冲程序,守住不因未签约而丧失合法清退保障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