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的比比皆是,那么问题来了,没有获得合理补偿之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吗?
这里要进行区分。如果被拆迁人已经和拆迁人签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拆迁人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被拆迁人就要进行补偿,若不搬走的,拆迁人有权人要求被拆迁人搬走,并拆除房屋。若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那么情况就不同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搬迁。但是若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一直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就可以一直不搬迁吗?
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在补偿一直谈不拢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继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强制拆除房屋。
那拒签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要提高拆迁补偿价,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来告诉各位被拆迁人,在拒签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你应该这么做:
一、找出拆迁方的违法点,获取谈判主动权。
如果拆迁补偿数额明显过低,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迁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为。从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切入口,是获取主动权的有效途径。
从财力、物力以及社会资源等各种条件来比较,被拆迁人都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要想掌控主动权,只有依靠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制,才能帮助自己获取一个平等协商谈判的地位。在拆迁中,被拆迁人要找拆迁方的违法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其中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即拆迁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现实拆迁中,拆迁方往往挑法律漏洞进行行政作为,此时,被拆迁人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
再者,找违法点本质在于找违法证据。所以,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保留好证据物件。尤其是在与拆迁方有直接交涉的时候,录音、录像必不可少。
二、常用申请信息公开维权手段
信息公开申请是被拆迁人获得拆迁的相关信息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对拆迁方行政行为最直接的监督。因此,被拆迁人维权,申请信息公开应该作为必备手段。
问题也出在这里,因为拆迁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大多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拆迁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等。一旦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到拆迁方在拆迁工作上的“大展拳脚”。因此,拆迁方在很多时候会想尽各种办法不公开相关信息,即使被拆迁人申请。
那申请信息公开受阻,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条文一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二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义务,公民的救济权利。结合这两条规定,被拆迁人一定要善于运用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这对于监督拆迁方的行政作为以及获取谈判协商权利都有很大的帮助,是在拆迁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备手段。
在有了拆迁方的违法证据和依法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前提下,拆迁方必然会有很大压力,这样的压力来自于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监督,能很好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在此基础上,提出拆迁补偿的协商,拆迁方往往会作出让步,并能合理的提高最终的拆迁补偿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