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胜诉公告】由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理的刘先生诉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京0109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9日做出的永政发[2020]21号《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文章导航历史的文章历史的文章:北京门头沟拆迁维权胜诉:诉永定镇人民政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胜诉未来的文章未来的文章:河南平顶山拆迁维权胜诉: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胜诉相关文章由本所卢恩光律师代理的杨某某与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行政复议案件案胜诉2026年3月23日由本所张作元律师、马千慧律师代理的高某某等3人与中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行政复议案胜诉2026年3月13日由本所黎光律师、陈丽芳律师代理的北京通州路先生与北京市通州区某某镇政府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2026年2月3日由本所陈丽芳律师、黎光律师代理的陆先生诉靖江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胜诉2026年2月3日由本所谭程泽律师、张立鹏律师代理的潘先生等申请撤销沁水县郑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郑依复【2025】5号答复2026年1月30日由本所谭程泽律师、张立鹏律师代理的于先生等安置补偿人员资格认定一案胜诉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