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这是《土地管理法》自2004年修改后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可谓土地制度改革的及时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管理法修改,都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新版《土地管理法》,将为农民朋友的权益提供哪些实实在在的保障呢?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征地情形】
以往,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导致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这次修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可以依法征地的情形、明确了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同时,对于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情形,新增了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一限定条件。为“缩小征地范围”这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目标奠定了基础。
修正草案中列举的征地情形有:
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确立征地补偿原则,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
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补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破除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此次修改,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这是新版《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此次修改,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允许进城落户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针对人多地少的地方宅基地用地紧张的情况,规定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
另外,此次修改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北京拆迁律师服务网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土地管理法》的此轮修改并不会直接给当下的征地拆迁领域带来颠覆性影响,更不会直接造成补偿安置标准的提升。故此,大家要继续理性面对眼前的补偿安置纠纷,不要因修法而影响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
此次法律修改,继续坚持了原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及农田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吸纳了许多土地征收实践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积攒的有益经验做法。法律的修改,将使农民权益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保障,为城乡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新版《土地管理法》将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明律师也将在新法全文正式公布后为大家带来进一步的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