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代理的时先生、安先生、王先生、王先生、林先生等人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京0111行赔初2号、(2021)京0111行赔初3号、(2021)京0111行赔初4号、(2021)京0111行赔初5号、(2021)京0111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时先生20000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胜诉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代理的时先生、安先生、王先生、王先生、林先生等人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京0111行赔初2号、(2021)京0111行赔初3号、(2021)京0111行赔初4号、(2021)京0111行赔初5号、(2021)京0111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时先生20000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